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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关于情势变更的复议 (1)如果部长从已经得到的包括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中所适合的资料在内的资料中,得出情势变化已足以进行复议的结论,那么部长就应: a.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国情势变化对反倾销调查发动行政复议”的通知; b.如果有必要,对利害关系方或利害关系方中的有关代表寄送征求为复议所需资料的调查问卷; c.(如果适合的话)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六条进行核实; d.根据已经获得的资料签发复议的初步结论,这些资料包括初步复议结论据以作出的有关事实与法律的结论,包括部长根据初步结论计划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e.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因情势变化对反倾销调查进行的行政复议的初步结论”的通知,该通知包括一项征求有关人士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八条提出抗辩意见的邀请; f.将初步复议结论通知所有的诉讼参加方; g.在签发了初步结论后,立即对申请披露有关资料的有关诉讼参加方就初步结论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h.在部长发动复议之日起270天内(包括第270天),签发最终的复议结论,该最终结论应包括最终结论据以作出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的结论和部长依据最终结论将要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根据本条第3款第(9)项和本节第十五条第4款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i.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因情势变更而对反倾销调查进行的行政复议的最终结论”的通知; j.将上述情形通知所有的诉讼参加方; k.在签发最终结论后,立即对申请披露有关资料的各诉讼参加方就最终结论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2)对情势变更的复议申请,可在任何期间(包括在周年纪念月以外的期间)内提出; (3)除非部长发现了充分的理由,否则在部长的肯定性初裁或中止调查进行的裁定公布之日起的第二个周年纪念月(即指反倾销令或调查裁决在其中公布的年历月)内,部长不得根据本条第6款之规定发动一项行政复议; (4)如果部长认为有必要采取快速行动,他应可将本条第5款第(1)项a目和c目所规定的通知合并到关于“因情势变更而对反倾销调查发动行政复议及其复议初步结论”的通知中去。在此种情形下,部长就应按照本条第5款第(1)项第f目的要求,向被商务部根据第三节第一条所指的资料列出的名单中所包括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发出通知。 7.快速复议 (1)自反倾销令公布之日起7天内(包括第7天),任一生产者或转售商均可以书面形式申请部长各对于该生产者或转售商的在下列日期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商品的装运进口进行一项快速行政复议。这些货物入境或提出仓库的日期为: a.在部长的肯定性初裁公布之日或之后,或者在部长的终裁公布之后(如果部长的初裁是否定的话); b.在委员会的终裁公布之日后。 (2)上述申请必须附上部长认为为计算倾销差额所必需的资料。 (3)如果部长根据申请中所提供的资料得出结论,认为可在反倾销令公布之日起90天内(包括第90天)确定倾销差价。部长就对提出申请的生产者成转售商进行一项快速行政复议。 (4)如果部长决定进行快速行政复议,他应 a.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对反倾销调查发动快速行政复议”的通知,并将情形通知所有的诉讼参加人,上述通知应当包含征求有关人士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八条提出评论意见的邀请; b.通知海关接受在发动快速行政复议的通知公布之日或其后,并在反倾销令的公布之日后90天(包括第90天)内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进口每批货物所提交的付款保证书,该付款保证书是用来代替其数额相当于确定的反倾销税税款作为担保的现金存款的; c.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六条之规定进行核实; d.对申请披露有关资料的诉讼参加方就部长在分析中使用的计算方法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e.签发复议的最终结论;该结论包括: (i)最终结论得以作出的有关事实与法律的结论;以及 (ii)在复议期间存在的每个受复议的当事人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f.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对反倾销调查所进行的快速行政复议的最终结论”的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如果存在的话),并通知所有的诉讼参加方; g.在签发最终结论后,立即对请求披露有关资料的有关诉讼参加方就部长在分析中所使用的计算方法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并且 h.在公布最终结论后,立即通知海关对本条第7款第(1)项所指的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并对该货物的将来的进口征收相当于预估的反倾销税的现金存款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