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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签约方的追加 如果部长作出该协议不再符合本节第八条第2款第(1)项a所规定的条件,或已经签约的出口商不再占全部商品的绝大多数的裁决,那么,他(她)得要求修正该协议,以便包括其他参加签约的出口商。 4.“违反”的定义 本条所指的“违反”是指由于出口商的某一行为或疏忽失职而造成的对某项中止调查的协议条款的违反,但是经部长裁量认为该项行为或疏忽失职并非出于故意或属无关紧要的违反例外。 第十条 最终裁决 1.一般规定 (1)在作出初裁后75天内(包括第75天)部长应就该商品是否正在进行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一事作出最终裁决。 (2)部长的裁决应当包括: a.该裁决得以作出所依据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b.对每个被调查的当事人计算出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如果存在倾销幅度的话);及 c.根据本节第六条作出的最终调查结论(如果该结论恰当的话)。 (3)如果该裁决是肯定性的,那么它还要: a.对在部长作出的终裁通知公布之日或之后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一切进口商品颁布中止结算的命令,除非在先前部长已经颁布过此类命令; b.通知海关对在部长作出的终裁通知公布之日或之后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一切进口商品收缴相当于根据本条第1款作出预估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的现金存款或付款担保书担保。 (4)部长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肯定性(否定性)终裁”的通知,该通知应当包括预估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如果存在差价的话); (5)部长应将上述情形通知各当事方及委员会。 2.最终裁决期限的推迟 (1)对商务部的否定性初裁不服的起诉人,或者对商务部的肯定性初裁不服,并且其产品占受调查产品绝大多效的生产商或转售商,如果向商务部提交了推迟作出最终裁决的书面申请,并说明了申请理由,那么除非查获足以驳回请求的相反理由,部长应将作出终裁的期限延至公布初裁裁决后的第135天。 (2)如果部长将根据本条第2款第(1)项之规定作出推迟最终裁决期限的决定,他(她)就应通知各诉讼参加方,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终裁期限的推迟”的通知,通知中应说明推迟的理由。 3.委员会获得资料的途径 应当为委员会及其直接参与该诉讼程序的所有成员提供部长据以作出终裁和委员会可能认为与损害裁决有关的一切资料。 4.否定性终裁的效力 一旦在《联邦纪事》上公布部长或委员会的否定性终裁,一项调查就应立即终止。如果部长在先前曾命令中止结算,那么应命令自该否定性终裁公布之日起,先前的命令立即停止生效,并通知海关退回作为担保了一切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5.披露 一旦作出最终裁决,部长应立即向申请披露有关资料的诉讼参与方作出在其作出裁决时所使用的计算方法的进一步说明。 第十一条 反倾销令 在收到委员会根据关税法第七百三十五条作出的肯定性终裁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部长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的通知(译者按:简称反倾销令),该反倾销令的内容为: 1.通知海关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海关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应遵守部长根据当事人按本节第十二条第1款所提出的申请,或根据第十二条第3款之规定在完成每一项行政复议后发布的指示。 2.通知海关要求在反倾销令公布之日或以后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每批受调查的进口商品的主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是向海关交一切相当于部长在终裁中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的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3,将商务部认定的,在据以计算倾销幅度的销售期间内其产品不存在倾销差价的所有生产者或转售商排除在反倾销令的管辖范围之外。 4.如果在其终裁中,委员会发现存在着严重损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某一产业建立的情况,那么,除非它同时发现如果不根据本节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颁布暂停结算的命令,就会产生严重损害的情况,否则,部长就应命令对委员会终裁裁决公布前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所有受查商品进口所发布的中止结算命令停止生效,并通知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一切现金存款和付款保证书。 第十二条 对反倾销令和中止调查的协议的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1)在每一年的反倾销令的公布的周年纪念月(即反倾销令或调查结论公布之日的周年纪念月所在的年历月)中,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第(2)、(3)、(4)、(5)项或第(6)项所指的任一利害关系方,如果说明了他希望部长对这些特别的生产者和转售者进行复议的理由,就均可用书面形式请求部长对命令所涉的特定生产者和转售商分别进行单独的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