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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部长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一项反倾销令,或终止一项已被暂停的调查,如果他(她)得出了如下结论的话: a.该反倾销令或已被暂停的调查已经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第(3)、(4)、(5)项或第(6)项所指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或 b.存在着足以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势变化。 (2)如果部长在任何时候从已经获得的资料(包括起诉人关于反倾销令已不再符合其利益的陈述)中得出结论认为,由于情势的变化已足以要求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已披暂停的调查,那么,部长就可以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复议。 (3)除了遵守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的要求外,部长还应: a.在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第(1)项a目之规定公布关于“因情势变化而对反倾销调查发动行政复议”的通知时,同时公布关于“对(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考虑”的通知,或关于“对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考虑”的通知; b.若本条第4款第(2)项所指的部长的结论是依据请求而作出的,那么,部长在本条第4款第(3)项a目所指的通知公布之日起,应为以下各方提供关于对撤销或终止的考虑的通知,以下各方是指政府列出的资料提供名单所列举的所有利害关系方以及部长认为有理由将其认定为美国的相似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人员。 c.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六条之规定进行核实(如果核实是适合的话); d.在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第(1)项d目之规定作出的初步复议结论中加上下列裁决,即关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认定当事方已经满足了因情势变更而对其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调查所需的要求的裁决; e.如果本条上述第4款第(1)项d目所指的初步结论是否定的,那么,部长应在公布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第(1)项e目所指的通知时,同时公布关于“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意向”的通知或关于“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意向”的通知; f.在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六款第(1)项h目之规定作出的最终复议结论中加上如下裁决,即关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认定当事方已经满足了因情势变化而对其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反倾销调查所需的要求; g.如果本条第4款第(3)项f目所指的终裁是肯定性的,部长应在公布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第(1)项所指最终复议结论的通知时,同时公布关于“(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通知,或者同时公布关于“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通知; (4)a.如果在连续四年的周年纪念月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请求对某一项反倾销令或某一项已被暂停的调查进行行政复议,那么在第五年的周年纪念日的第1天之前,部长将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撤销反倾销令的意向”或关于“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通知; b.在本条第4款第(4)项a目所指的通知公布之日前部长应对下列人员提供上述。日历指的通知,下列人员是指政府列出的资料提供名单上所列的所有利害关系方以及部长有理由将其认定为美国境内的相似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其他人员; c.如果到第五年的周年纪念月的最后一天为止没有利害关系方反对或一项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1款所作出的行政复议,那么,部长就应自此日起认定本条第4款第(1)项a目规定的关于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调查暂停的要求已经得到遵守,因此可以撤销该项反倾销令或终止该项被暂停了的调查,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本条第4款第(3)项g目所指的通知。 (5)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4款之规定撤销了一项反倾销令或部分撤销了一项反倾销令,那么他就应当命令他先前颁布的对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