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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起诉者认为进口该商品的人的名字和地址,或可能进口该商品的人的名字和地址(如果没有实际进口的话); (11)关于对某一产业的严重损害、严重损害的威胁或其建立的严重阻碍(如19CFR207.11和207.26所指)事实性资料; (12)如果起诉者指控本条例第二节第六条之规定指控存在“紧急情况”,那么在起诉书中还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a.难以修补的严重损害; b.在一个相当短的期间内大量进口; c.存在倾销的历史;或者进口者明知生产者或零售商正在从事第二节第六条第1款所指的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销售; (13)起诉者提出起诉所依据的任何事实性资料。 3.同时提交委员会 起诉者必须在同一天将起诉书送交委员会和商务部部长,并且在提交给部长时说明此种同时提交的情况。 4,获得专有资料待遇的资格 除非起诉者符合本条例第三节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否则部长对于起诉者请求给以专有处理的事实性资料不予考虑。 5.起诉补充材料 部长应允许当事人按时提出起诉补充材料。起诉者应在同一天将某一份补充材料提交委员会和部长,并在提交给部长时说明这种情况。新的指控是否按时应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一条而定。 6.起诉书提交地点、时间、格式和份数 见本条例第三节第一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本条款。 7.通知本国代表 一旦收到起诉书之后,部长应将本条例第三节第一条第5款第(2)项所指的一份求诉书的公开译本,递交生产受起诉产品的本国驻华盛顿特区的代表。 8.对小企业的帮助 (1)部长应对符合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小企业提供技术性的帮助,以便使其能准备起诉书。如果部长认为小企业已提出的起诉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那么部长可以不予帮助。 (2)如果要获得其他有关起诉的资料可与负责调查的助理副部长联系,联系地址为华盛顿特区20230(302)877-5497,宾夕法尼亚大街,西北第14号街,美国政府商务部B099号房间,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司。 9.在诉讼程序开始前限制联系 在部长决定是否发动一次调查之前,部长不得接受来自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第(1)、(2)项所指的利害关系方的口头或书面联系,但是与程序性质有关的调查例外。 第三条 对起诉理由充分性的裁决 1.对起诉理由是否充分的裁决 在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二条之规定提交起诉书后20天内,部长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裁决:起诉是否恰当地指出了可对其产品按关税法第七百三十一条征收反倾销税的根据;起诉书是否包括起诉人支持起诉可以合理地得到的资料,是否由利害关系方按本条例第一节第11款第(3)、(4)、(5)或(6)项的规定提交了起诉书。 2.调查开始的通知 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裁决起诉理由充分,那么他(她)就应当发动一项调查,且在《联邦纪事》上刊登关于“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通知应当包含本条例第二节第一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内容。部长应在发动调查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委员会,并且为委员会及其直接参与调查的所有成员提供那些关于部长据以发动调查以及委员会认为与损害调查有关的所有资料。 3.起诉理由不足 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起诉理由不充分,他(她)就会驳回全部或部分请求,如果合适的话并可以终止调查程序。他(她)应当在通知中告诉起诉人驳回请求的理由,并且应将驳回起诉请求一事通知在《联邦纪事》上刊登关于“驳回征收反倾销税的起诉请求”的通知,通知中应概要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四条 要求免受反倾销税命令管辖的请求 1.任何希望不对其产品发布反倾销税命令的生产者或转售商都应在部长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一条或第三条之规定刊登发动调查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部长提交一份不可撤回的要求免受反倾销税命令管辖的书面申请。 2.上述申请人应随同申请书附送下述材料; (1)该人对于下列情况的证明: a.该人在本条例第四节第二条第2款第(1)项所指的最短期限内销售或可能销售的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20款所指的商品时,并不存在倾销差价。 b.该人在近期内保证不以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价格销售其产品,以及 (2)如果该申请人不是该商品的生产者,那么应在申请书中附上该商品供应商、生产者根据本条第2款第(1)项所作的证明。 3.部长应在每一项调查中尽可能对于上述申请作出调查。 第五条 初步裁定 1.一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