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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9-03-28
【实施时间】 1989-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美国反倾销条例

[接上页]

  b.如果关于紧急情况的指控是在预定的初裁之日的第20天之后提出,那么,部长在起诉人提出指控后30天之内应作出关于紧急情况是否存在的初步调查结论。
  
  部长应将此种情形通知委员会,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初步调查结论的通知。
  
  3.中止结算
  
  如果部长要作出一项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即紧急情况存在),那么无论该调查结论是在第二节第五条所指的肯定性初裁之前还是在初裁之日作出,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五条所作出的中止结算的命令都应适用于在该项命令发布前第10天或前90天之内入境或者从仓库提出以供消费的所有商品。
  
  如果部长在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五条所指的初裁之后作出初步调查结论,那么,部长就应补发中止结算的命令,该命令适用于在命令所规定的中止结算之日的第90天或前90天之内入境或从仓库提出以供消费的调查结论所涉及的全部商品。.
  
  4.最终调查结论
  
  对于在部长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十条之规定将作出最终裁决之日21天之前提出的关于紧急情况的任何指控,部长都应作出关于紧急情况的最终调查结论。假如最终调查结论为肯定性的,而部长并未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那么,部长应对在其作为肯定性的初裁或终裁一个部分的中止结算命令发出之日前第90天或前90天之内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全部货物发出中止结算的命令。如果最终调查结论为否定性的,而部长已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则部长应终止本条第3款所指的具有溯及力的中止结算的命令,并且命令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一切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5.自行发动调查的调查结论
  
  在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一条所发动的调查过程中,部长可以在作出关于紧急情况的初步或最终调查结论时不考虑本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6.大量进口
  
  (1)在为本条第1款的宗旨而对于该种产品的进口是否数量巨大作出裁决时,
  
  部长应审查:
  
  a.该批进口货物的数量和金额;
  
  b.季节性销售旺衰情况;以及
  
  c.进口货物占该国消费的比例。
  
  (2)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在本条第7款规定的期间内货物进口量增加额至少到达与该期间紧接的前一时期进口额的15%,否则部长不应认为存在着大量进口。
  
  7.相对短的期间
  
  根据本条第1款的宗旨,部长一般认为相对短的期间是开始于程序开始,结束于程序开始后三个月的一段期间。然而,如果部长发现进口商或出口产品的生产者,转售商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就已有理由预计到将可能发动调查,那么,部长可以把在更早些时候开始的大于三个月的时间视为相对短的期间。
  
  第七条 调查终止
  
  1.撤回起诉
  
  (1)根据起诉人撤回起诉的请求,或在本节第一条所指的调查中根据自已的决定,在通知所有的诉讼参与方,并同委员会进行磋商后,部长就可以终止调查的进行。除了部长作出决定认为终止调查是出于公共利益以外,部长不得不终止调查。
  
  (2)如果部长终止一项调查的进行,他就得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终止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如果有必要,同时公布一份说明撤回起诉或终止调查理由的与起诉人的往来信件。
  
  2.根据达成数量限制协议而撤诉
  
  (1)除非部长在考虑了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1款第(2)项B中所列举的所有要素后认为终止调查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部长不得通过接受生产该产品的本国政府提出的或同该本国政府达成关于限制产品出口数量的或其它协议的方式终止某一项调查。
  
  (2)根据本条第2款第(1)项的宗旨,在决定一项终止调查的命令是否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时,部长应尽可能同那些受到潜在影响的美国消费产业的有关代表以及各该产业中受到潜在影响的人(包括案件当事方)进行磋商。
  
  3.否定性裁决
  
  一旦在《联邦纪事》上公布了部长作出的否定性终裁裁决,委员会作出的否定性初裁或终裁裁决,该项调查就应终止进行。
  
  4.中止结算的终止
  
  如果部长在先前已颁布了中止结算令,那么部长就应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终止调查的通知或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否定性裁决的通知公布之日颁发命令,以停止先前颁布的中止结算命令的效力,并命令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一切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第八条 调查中止
  
  1.关于彻底停止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销售或停止出口的协议
  
  如果部长认为中止调查是出于公共利益,他(她)就可以通过承认同占该种产品绝大多数的出口商(生产商或转售商)达成如下协议的方式,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中止调查。这些协议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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