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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收到上述申请书后,部长和委员会应立即继续进行调查 a.如果部长和委员会将作出肯定性的终裁,那么中止调查的协议在符合部长的最终裁决中有关事实或法律的结论的情况下继续有效。本规定不得有损于本条第8款关于中止结算规定的效力。 b.如果部长和委员会作出一项否定性的终裁,则上述协议应归于无效。 10.超过允许数量进口的货物 (1)部长得通知海关对于超过本条第5款的许可或本条第1款所指协议所答应的数量入境或从仓库提出以供消费的货物停止放行入境。 (2)超过本条第5款或本条第1款所指协议许可的数量的进口货物应在海关的监管下予以出口或销毁。 第九条 协议的违反 1.直接裁决 如果部长作出某一签字的出口方违反了某项据以中止调查的协议,那么部长不等出口商作出任何辩解,即可: (1)对于在下列日期或期限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货物颁布中止结算的命令,下列日期或期限为: a.取消该项协议的通知公布之前第90天; b.违反协议的销售或出口的第一次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之日。 (2)如果根据本节第八条第9款所进行的调查并未完成,那么,尽管部长已在取消的通知公布之日作出了肯定性初裁,并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决定通知海关要求被中止结算的货物的进口商提供相当于在肯定性终裁中预估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现金存款担保或付款保证书担保,以便实施临时措施,部长还是要重新开始调查。 (3)如果根据本节第八条第9款所进行的调查已经完成,那么部长就应按本条第1款第(1)项实行中止调查的商品进口签发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并通知海关要求根据本条被颁布中止结算命令的商品的进口商提供其金额相当于肯定性终裁中所预估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的现金存款担保或付款保证书担保。 (4)通知现在是或曾是诉讼参加方的所有人员及委员会,如果部长作出违反协议属于故意的决定,那么还应通知海关委员会,并且 (5)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反倾销令(重开反倾销调查);撤销某项据以中止调查的协议的通知。” 2.在通知和评议后作出裁决 (1)如果部长有理由相信签字的出口商已经违反了协议,或发现该协议并不符合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要求,但是却没有充分资料足以按本条第1款采取措施,那么部长就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请求对中止反倾销调查的协议加以评论的邀请”的通知。 (2)在公布请求各方加以评论的邀请通知公布之后以及在对所收到的评论加以思考后: a.如果部长裁决某一签字出口商已违反了该协议,他(她)就应通过本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对该出口商采用本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适当措施; b.如果部长裁决该项协议已不再符合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要求,那么他(她)就应: (i)通过本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采取本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适当措施,但是采取原第1款第(1)项b所指措施的日期应是其销售或出口不符合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要求的商品第一次入境的日期或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日期; (ii)通过认可一项根据本节第八条第1款规定修正过的协议(不论部长已经根据此条款规定是否承认了原协议)的方式,来继续停止调查的进行,该协议在得到部长的承认时符合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四)款的实施要求;部长还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中止反倾销调查的协议的修正”的通知;或 (iii)通过承认一项根据本节第八条第2款规定修正过的协议(无论部长根据该条款是否已认可原协议)的方式继续中止该项调查,该项协议在经部长认可时,符合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四)款的条件;部长还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中止反倾销调查的协议的修正”的通知。如果部长以按本节第八条第2款之规定加以修正的协议为依据,命令继续中止调查进行,他(她)就应命令开始中止结算。该项中止结算命令的效力在委员会依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八)款对该项经修正的协议复查完毕前不得停止。如果委员会在修正通知公布后第20天内未收到复查申请书,那么,部长就应宣布原先中止结算的命令在修正通知公布后第21天起停止执行,并通知海关退回一切作为担保的现金存款和付款保证书。如果委员会根据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8款进行复查,那么就应运用第七百三十四条第8款第(4)项规定。 c.如果部长作出既不考虑被违反命令又不要求该协议加以修正的裁决,那么,他(她)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根据本条第2款第(2)项作出的裁决,裁决中应包括关于该裁决所依据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的结论的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