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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部长应在起诉提出之日或发动调查的通知公布之日起一百六十天之内根据当时可以得到的关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认为或怀疑该产品以低于价值销售的资料作出裁决。除非委员会已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否则他(她)不得作出初裁。 (2)部长的裁决应包括以下内容: a.裁决所据以作出的事实性和法律结论; b.如果存在差价,关于受到调查的每个人估计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以及未受到调查的人的适当的倾销幅度;以及 c.对于本条例第二节第六条第2款第(2)项a所规定的紧急情况的初步裁定。 (3)如果上述初步裁决是肯定性的,那么,部长在裁决中还应: a.对初步裁决作出之日或该日后进入境内或从仓库运出以供给消费之用的所有商品的入境作出中止结算的命令。 b.通知海关要求根据本条被宣布暂停入境的那些商品提供相当于加权平均倾销差价的现金存款和银行债券担保,以此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4)部长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肯定性(否定性)的初步反倾销裁决”的通知,该通知包括预估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如果存在差价的话)以及依本条例第三节第六条作出的要求各方提出抗辩意见的邀请。 (5)部长应就上述情况通知该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方以及委员会。 2.关于特别复杂的调查的期限的延长 如果部长作出某一调查特别复杂的决定,他(她)就可以将作出初步的裁决的期限延长到程序开始之日起的210天之内。上述部长决定是依据下列明示的调查结论作出的: (1)被告对于调查正在予以合作; (2)该调查是特别复杂的,理由是: a.交易数额巨大,交易性质复杂或依本条例第四部分所进行的调查极为复杂; b.提出了新的议题,或 c.生产者和转售商人数众多;以及 (3)需要增加调查时间以作出初步裁决。 3.根据起诉人的请求而延长调查期间 如果起诉者在预定的部长的初步裁决作出之前的25天以前提出延长调查期限的申请并说明理由,那么除非出现可驳回该请求的相反理由,否则必须在自起诉提出之日后21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 4.延长调查期的通知 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2款或第3款之规定,将作出延长初步调查期限的决定,那么他(她)最迟应在作出初步裁决之日前约20天通知该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延长反倾销调查期间”的通知,在通知中应说明延长调查期间的理由。 5.加快作出初步裁决 部长最迟应在本条例第十五条所指的调查开始之日起第75天审查头60天的调查记录。如果已提供的资料足以供部长作出初步裁决,那么部长即应向起诉者以及请求公布的任何当事方披露一些已提供的公开性和秘密资料(其规定见本条例第三节第四条)。如果在透露资料之后三个营业日之内所有获得透露的当事方均提交一份不可撤回的放弃进一步核实的书面弃权报告,并同意根据调查开始之日起第60天的调查记录作出初步裁决,那么,部长应在自调查之日起90天内作出一项加快了的初步裁决。 6.委员会获得资料的途径 部长应当为委员会及其直接参与诉讼程序的所有成员提供部长已作出裁决和委员会认为与损害裁决有关的所有资料。 7.披露 在作出初步裁决以后,部长应对那些请求获知有关资料的当事各方就其在裁决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方法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第六条 关于紧急情况的调查结论 1.一般规定 如果某一起诉者的部长作出最终裁决的预定期限21天以前向部长递交了一份指控存在紧急情况的书面控诉,并附有支持该指控的事实性资料,或在部长根据本节第一条之规定进行的自行调查中发现存在紧急情况,那么部长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一个调查结论: (1)a.受到调查商品的同类或同种产品在美国和其他地方是否有过倾销历史,或 b.进口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生产者或转售商此时正在以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价格销售其产品;以及 (2)该种货物是否在一个相对短的期间内大量进口。 2.初步调查结论 (1)如果起诉者在部长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十条之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届满之日前30天以前提出存在紧急情况的指控,那么部长应根据已获得的资料,就是否有合理依据认为或怀疑存在着本条第1款所指的紧急情况作出初步调查结论。 (2)部长作出该初步调查结论的期限如下: a.如果关于紧急情况的指控是在预定的初裁之日20天前提出,那么,部长应在本条例第二节第五条所指的初步裁决之前作出关于紧急情况是否存在的初步调查结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