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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等字样的国际汇票。
  
  2.本公约适用于载有“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载有“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等字样的国际本票。
  
  3.本公约不适用于支票。
  
  第二条 
  
  1.国际汇票是列明至少下列两处地点并指出所列明的任何两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汇票:
  
  (a)汇票开出地点;
  
  (b)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d)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e)付款地点。
  
  但须汇票上列明汇票开出地点或汇票付款地点,而且两个地点均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
  
  2.国际本票是列明至少下列两处地点并指出所列明的任何两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本票:
  
  (a)本票签立地点;
  
  (b)签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d)付款地点。
  
  但须本票上列明付款地点,而且该地点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
  
  3.本公约对一项票据所列本条第(1)或第(2)款所指地点有不正确的或虚假的情形,并未规定根据国内法加以制裁的问题。但任何这种制裁均不应影响票据的效力或本公约的适用。
  
  第三条 
  
  1.汇票是一种书面票据,其中:
  
  (a)载有出票人指示受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之人支付一笔确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命令;
  
  (b)载明凭票即付或在一确定日期付款;
  
  (c)载有出票日期;
  
  (d)载有出票人的签字。
  
  2.本票是一种书面票据,其中:
  
  (a)载有签票人负责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之人支付一笔确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承诺;
  
  (b)载明凭票即付或在一确定日期付款;
  
  (c)载有签票日期;
  
  (d)载有签票人的签字。
  
  第二章 解释
  
  第一节 总则
  
  第四条 在解释本公约时,应当注意到它的国际性质,在适用上促进其一致性的需要和在国际交易中遵守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在本公约内:
  
  (a)“汇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汇票;
  
  (b)“本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本票;
  
  (c)“票据”是指汇票或本票;
  
  (d)“受票人”是指汇票已对他开出而尚未经他承兑的人;
  
  (e)“受款人”是指出票人指示向他付款或签票人承诺向他付款的人;
  
  (f)“持票人”是指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拥有票据的人;
  
  (g)“受保护的持票人”是指符合第二十九条各项条件的持票人;
  
  (h)“保证人”是指根据第四十六条承担保证义务的任何人,无论其属第四十七条第4款(b)项(“保证”)或第4款(c)项(“担保”)的情况。
  
  (i)“当事人”是指作为出票人、签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在票据上签字的人;
  
  (j)“到期”是指第九条第4、第5、第6和第7款所指的付款日期;
  
  (k)“签字”是指手书签字、其真迹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作出的相同认证;“伪造签字”包括非法使用上述方法所作出的签字;
  
  (l)“货币”或“通货”包括由一个政府间机构制定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协议规定的一种货币记帐单位,但本公约的适用不得妨碍该政府间机构的规则或有关协议的规定。
  
  第六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如果某人实际上对一项事实知情,或不可能不知道该项事实的存在,则应视为此人对该项事实知情。
  
  第二节 正式条件的解释
  
  第七条 票据应付的金额应视为一笔确定的金额,尽管该票据表明这笔金额的支付应:
  
  (a)附有利息;
  
  (b)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支付;
  
  (c)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支付,并在票据上规定,当任何一次分期支付未履行时,未付的余额即为到期;
  
  (d)按照票据上订明的或由票据所示办法来确定的汇率支付;或
  
  (e)以不同于用以表示票据金额的货币的另一种货币支付。
  
  第八条 
  
  1.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票据应付金额即以文字金额为准。
  
  2.如果金额不止一次以文字表示,而其间有不符之处,则应付金额即以较少金额为准。如果金额不止一次以数码表示,而其间有不符之处,则适用同样规则。
  
  3.如用以表示金额的货币与票据上所载付款地点所在国以外的至少一个国家的货币同名,且该特定货币未经指明为任何特定国家的货币,则该货币应视为付款地点所在国的货币。
  
  4.任何票据载明在付款时应附有利息,而未订明起息日期,则利息应自票据日期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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