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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英文)

[接上页]

  (f)热带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TF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后方。
  
  (3)如根据本规则核定了木材干舷,则木材载重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另行勘划。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这些线段应为长230mm和宽25mm的水平线,这些线段与勘划在距圆圈中心后方540mm宽25mm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后方(如图3所示)。
  
  (4)所用木材载重线如下:
  
  (a)夏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S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b)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c)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d)热带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e)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和夏季木材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它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f)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T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5)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的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些载重线可不勘划。
  
  (6)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本公约所核定的最低季节性最小干舷载重线位置时,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
  
  (7)对于帆船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和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如图4所示(略))。
  
  (8)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与冬季载重线是相同的,则此载重线仅标W。
  
  (9)其它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可勘划在本条(1)规定的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直角。
  
  第7条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
  
  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可表示在通过载重线圆圈中心的水平线上方或上方和下方靠近圆圈处。此标志应由不多于四个标明当局名称的为首字母所组成,每个字母的高度约115mm和宽度约75mm。
  
  第8条勘划标志的细节
  
  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它们也应该是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
  
  第9条标志的鉴定
  
  在官员或验船师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表示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
  
  第Ⅱ章核定干舷的条件
  
  第10条供给船长的资料
  
  (1)应提供给每艘新船的船长以足够的按批准格式填写的资料,使他能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船舶结构承受过分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或级别的船舶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时,可以省略。
  
  (2)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要求在其完工时进行倾斜试验的每艘船舶应:
  
  (a)作倾斜试验确定空船状态的实际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b)提供船长使用的批准格式的可靠资料。这是使船长能够简捷地获得在预期的正常营运所有情况下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所必需的;
  
  (c)随船携带批准的稳性资料及主管机关批准这些资料的证明;
  
  (d)若基本数据可取自姊妹船的倾斜试验,且主管机关认为可靠的稳性资料能自这些基本数据取得,因而认可时,则可免除在完工后进行倾斜试验。
  
  第11条上层建筑端壁
  
  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露天端壁应结构坚固,并应得到主管机关认可。
  
  第12条门
  
  (1)封闭的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它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它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边都能进行操作。
  
  (2)除了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的上层建筑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mm。
  
  第13条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位置
  
  本规则规定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两种位置,其定义如下:
  
  “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位置2”--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四分之一以后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第14条货舱口及其它舱口
  
  (1)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它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本附则第15条和第16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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