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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英文)

[接上页]

  (2)对上层建筑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的露天处所的舱口,其舱口围板和舱口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15条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舱口围板
  
  (1)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应结构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在“位置1”时,为600mm;
  
  在“位置2”时,为450mm。
  
  舱口盖
  
  (2)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mm。
  
  (3)当舱口盖为木质、跨距不大于1.5m时,其加工后厚度应至少为60mm。
  
  (4)如舱盖用软钢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5t/平方米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30t/平方米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
  
  (5)在“位置1”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对长度24m的船舶,可以降低到1t/平方米,但对长度100m的船舶,应不小于1.75t/平方米。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0.75t/平方米和1.30t/平方米。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活动梁
  
  (6)当支承舱口盖的活动梁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5t/平方米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30t/平方米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梁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2倍。对长度不超过100m的船舶,可按本条(5)的要求。
  
  箱形舱口盖
  
  (7)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盖的箱形舱口盖是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应以本条(4)所规定的假定负荷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低值。箱形舱口盖的设计应使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2倍。制造盖顶的软钢板厚度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取其大者。对长度不大于100m的船舶,可按本条(5)的要求。
  
  (8)用软钢以外的其它材料制成的箱形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软钢制成者,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舱口梁座或插座
  
  (9)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紧固活动梁的装置。使用滚动式梁时,其装置应能保证在舱口关闭后,梁仍正确保持在原位上。
  
  舱口楔耳
  
  (10)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应至少65mm,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的转角,应不大于150mm。
  
  封舱压条和楔子
  
  (11)封舱压条和楔子应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材或其它相当的材料。楔子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mm。
  
  舱口盖布
  
  (12)在“位置1”和“位置2”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其材料的重量和质量,至少应达到认可的标准。
  
  舱口盖的固定
  
  (13)在“位置1”和“位置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质压条或其它相当的装置,以便在舱盖布封舱以后,能有效地独立地固定每段舱口盖。舱口盖的长度超过1.5m时,应至少用这样的两套紧固装置来固定。
  
  第16条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它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舱口围板
  
  (1)在“位置1”和“位置2”,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它相当材料舱盖的舱口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符合第15条(1)规定。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在任何风浪条件下,并不影响船舶安全,则此围板高度可以减小或完全取消。如设有舱口围板,则围板的结构应坚固。
  
  风雨密舱口盖
  
  (2)如果风雨密舱口盖是软钢的,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按假定负荷不小于1.75t/平方米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不小于1.30t/平方米,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和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作为舱盖顶面的软钢板,其厚度不应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取其大者。对长度不大于100m的船舶,可按第15条(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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