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有圆弧型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和船侧型线延伸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角设计那样。 (c)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延伸线。 (6)计算型深(D) T(L-S) (a)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或加------ ,当露天干舷甲 L板没有敷料时, 式中:T--甲板开口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 S--本条(10)(d)中所规定的上层建筑的总长度。 (b)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船,其计算型深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央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 (7)方形系数方形系数(Cb)由下式确定: △ Cb=------ L.B.d1 式中:△--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尾轴毂; 对其它材料船壳的船舶是量到船壳外表面的排水体积,两者均取在d1 处的型吃水。 d1--最小型深的85%。 (8)干舷勘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9)干舷甲板干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其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封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舶,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该甲板升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由船东选择经主管机关批准,较低的一层甲板也可以选作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沿机舱和其前后尖舱舱壁之间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甲板并且是连续横贯船体。当比较低一层甲板是阶梯形时,则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当较低一层甲板被选定为干舷甲板时,干舷甲板以上的那部分船体就干舷的勘定和计算而言视作上层建筑。干舷是从这一层甲板计算。 (10)上层建筑(a)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的4%。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筑。 (b)封闭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具备下列设施的上层建筑: (i)结构坚固的封闭端壁; (ii)此项端壁的出入开口(如有时),设有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 (iii)上层建筑侧壁或端壁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桥楼或尾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关闭时,有通道供船员随时用其他方式前往这些上层建筑内的机器处所和其他工作处所。 (c)上层建筑的高度是指在船侧从上层建筑甲板横梁顶到干舷甲板横梁顶的最小垂直高度。 (d)上层建筑的长度(S)是指上层建筑位于长度(L)以内部分的平均长度。 (11)平甲板船平甲板船是指干舷甲板上没有上层建筑的船。 (12)风雨密风雨密是指任何风浪情况下水都不得透入船内。 第4条甲板线 甲板线系长为300mm和宽为25mm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标志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体外表面之交点(如图1所示),如果在干舷经过相应校正的情况下,甲板线也可以参照船上某一固定点来划定。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标写清楚。 第5条载重线标志 载重线标志由外径为300mm,宽为25mm的圆圈与长为450mm宽为25mm的水平线相交组成。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圆圈的中心。圆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线上边缘垂直向下量至圆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如图2所示)。 第6条载重线标志所用的各线段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规则所核定载重线的各线段,为长230mm和宽25mm的水平线,这些线段与标在距圆圈中心前方540mm宽25mm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前方(如图2所示)。 (2)所用载重线如下: (a)夏季载重线是以通过圆圈中心的线段的上边缘及标有S的线段表示。 (b)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c)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d)热带载重线是以标有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e)夏季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勘划在垂线的后方。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它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