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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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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任何接受书或加入书,如在为使本公约的修改生效所需一切措施已经完成之日后交存,或者在全体同意修改的情况下,根据第29条(2)(b)所认为一切必需的同意书均已提交之后交存,应认为适用于已修改过的公约。
  
  第29条修改
  
  (1)本公约可以经一缔约国政府的提议,通过本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程序予以修改。
  
  (2)全体同意修改:
  
  (a)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海事组织应将该国政府所提出的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建议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考虑,旨在取得全体同意。
  
  (b)上述任何修改在所有缔约国政府同意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除非经过协商同意于较早日期生效。一缔约国政府如在海事组织第一次通知后三年内不通知海协组织它同意还是拒绝修改,应被认为已经同意修改。
  
  (c)任何修改提案如经海协组织第一次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后三年内没有依照本款(2)达成同意,应认为已被否决。
  
  (3)海事组织内审议后修改:
  
  (a)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该政府所提出的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建议,将在海事组织内予以审议。如经出席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项修正案应在海事组织大会审议以前至少6个月通知海协组织所有会员国以及所有缔约国政府。
  
  (b)如果出席大会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海事组织应将此项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征得同意。
  
  (c)此项修正案应在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同意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除生效前作出不同意修改的声明者外,此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d)经出席大会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其中包括三分之二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的政府提议在通过某一修改时作出决定,认为此修改具有如此重要的性质,因而任何缔约国政府根据本款(c)提出声明,在修改生效后12个月的期限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改,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将停止其成为本公约的参加者。此项决定应征得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的事先同意。
  
  (e)本款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根据本款首先提议修改本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在任何时候依据本条(2)或(4)采取它所认为适当的任择其一的行动。
  
  (4)举行会议修改:
  
  (a)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并经缔约国政府至少三分之一同意,海事组织将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考虑修改本公约。
  
  (b)经出席会议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每一修正案,应由海事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其接受。
  
  (c)上述修正案于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除在此修正案生效前作出不同意修改的声明者外,此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d)根据本款(a)召开的会议,经出席会议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某一修改时决定,此修改具有如此重要的性质,因而任何缔约国政府根据(c)作出声明,在修改生效后12个月的期限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改,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将停止其成为本公约的参加者。
  
  (5)根据本条对本公约作出有关船体结构的任何修改,只适用于在修改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6)海事组织应将根据本条生效的任何修改以及其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7)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接受或声明,应以书面通知海事组织,海协组织应将收到接受书或声明书,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30条退出
  
  (1)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5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公约。
  
  (2)退出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海事组织后有效,海协组织应将收到的任何此项通知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3)退出本公约,应在海事组织收到通知一年后或通知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后生效。
  
  第31条中止
  
  (1)如遇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影响缔约国政府的国家的重大利益时,该国政府可以中止实施本公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中止实施公约的政府应立即将任何此种中止的情况通知海事组织。
  
  (2)上述中止实施本公约,不应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对在其港口而属于中止实施本公约的政府的船舶所行使的任何监督权。
  
  (3)中止实施本公约的政府,可以随时结束上述中止,并应立即将结束中止的情况通知海协组织。
  
  (4)海协组织应将根据本条所作的任何中止实施事项或结束中止实施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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