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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免除义务 1.凡遇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而有必要,理事会若接受某一成员说明为什么不能履行本协定规定的某项义务的理由,得以特别表决免除该成员的该项义务。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免除某一成员的某项义务时,应明确说明免除该成员该项义务的条件和期限,以及准予免除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 公平的劳工标准 成员宣布,它们将努力维持劳工标准,以期提高各自的天然胶部门的劳工生活水平。 第十四章 控诉和争端 第五十五条 控诉 1.关于某一成员没有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控诉,均应在提出控诉的成员的请求下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同有关成员进行协商,然后对控诉作出裁决。 2.理事会关于某一成员未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裁决,均应明确提出其未履行义务的性质。 3.无论是否有人提出控诉,若理事会认为某一成员违反了本协定,可在不妨碍本协定其他条款具体规定的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以特别表决: (a)中止该成员在理事会中的表决权,若理事会认为必要,中止该成员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在理事会或在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任一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权利,以及加入这些委员会的资格,直至该成员履行其义务为止; (b)若该项违反行为重大地危害本协定的实施,根据第六十五条采取行动。 第五十六条 争端 1.任何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若未能在有关成员之间解决,应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成员的请求下,提交理事会裁决。 2.若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将争端提交理事会,拥有全部表决票数至少三分之一的多数成员可要求理事会,在讨论后就争端各点征求根据本条第3款组成的咨询小组的意见,然后再作裁决。 3.(a)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咨询小组由下列五人组成: (一)两人由出口成员提名,其中一人对于争端所涉问题具有丰富的经验,另一人则具有法律资望和经验; (二)两人由进口成员提名,资格同上; (三)主席一人,由根据本项(一)、(二)两目任命的四人一致同意推选,若四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理事会主席选派。 (b)成员及非成员的国民均有资格担任咨询小组成员。 (c)咨询小组人员以个人身分参加工作,不得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d)咨询小组的费用由本组织支付。 4.咨询小组的意见及其理由应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审议了一切有关资料后,以特别表决对争端作出裁决。 第十五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七条 签字 本协定自1980年1月2日起至1980年6月30日止,在联合国总部对应邀参加1978年联合国天然胶会议的政府开放签字。 第五十八条 保管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管人。 第五十九条 批准、接受和同意 1.本协定由各签字政府按照其宪法和体制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同意。 2.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至迟在1980年9月30日以前交存保管人。对于未能在该日期交存文书的签字政府,理事会可延长其交存文书期限。 3.每一个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的政府应在交存文书时声明其为出口成员或进口成员。 第六十条 暂时适用的通知 1.有意批准、接受或同意本协定的签字政府,或理事会已为其规定加入条件、但尚未能交存文书的政府,可随时通知保管人,表示它将在本协定根据第六十一条生效时,或如果本协定已经生效,在某一确定的日期,暂时适用本协定的所有规定。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一个政府可在其暂时适用通知中声明它只在其宪法和(或)立法程序范围内适用本协定。但该政府这样做时仍须满足其对行政帐户的一切财政义务。以此方式发出通知的政府,其暂时成员资格自本协定暂时生效之时起,不得超过18个月。若在这18个月期间,缓冲储存帐户有必要催收资金,理事会应就根据本款暂时成为成员的政府的资格,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生效 1.本协定应于1980年10月1日或其后任何一日确定生效,若届时已有占本协定附件A所列净出口额至少80%的政府和占本协定附件B所列净进口额至少80%的政府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或对本协定承担全部财务义务。 2.本协定应于1980年10月1日或其后两年内任何一日暂时生效,若届时已有占本协定附件A所列净出口额至少65%的政府和占本协定附件B所列净进口额至少65%的政府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或根据第六十条通知保管人它们暂时适用本协定。本协定暂时有效期限最多18个月,除非根据本条第1款确定生效,或理事会根据本条第4款另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