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a)若审查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等于上限干预价格、等于下限干预价格、或停留在这两个价格之间,参考价格无须修订。 (b)若审查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下限干预价格,参考价格应自审查时的水平自动向下修订5%,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外决定参考价格的向下调整百分率。 (c)若审查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高于上限干预价格,参考价格应自审查时的水平自动向上修订5%,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外决定参考价格的向上调整百分率。 2.前次根据本款评审或协定生效后,若缓冲储存变动净额超过10万吨,执行主任应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来评审情况。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 (a)暂停缓冲储存的经营; (b)变更缓冲储存的购买率和出售率; (c)修订参考价格。 3.(a)协定生效、(b)前次根据本款修订价格、或(c)前次根据本条第2款修订价格后,以最近发生者为准,若缓冲储存的购买或出售净额达30万吨,参考价格应分别自其目前的水平提高或降低3%,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按另一数额的百分率分别予以提高或降低。 4.因任何原因对参考价格作任何调整,均不得使触发行动价格高于上限指示价格或低于下限指示价格。 B.指示价格 5.理事会按本条本节规定进行审查时,得以特别表决修订上限指示价格和下限指示价格。 6.理事会应确保指示价格的任何修订符合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情况。关于这点,理事会应考虑到天然胶的价格趋势、消费量、供应量、生产成本、储存量、缓冲储存所持有的天然胶数量、缓冲储存帐户的财政状况等。 7.下限指示价格和上限指示价格: (a)在本协定生效后,每隔30个月审查一次, (b)在特殊情况下,应理事会中持有200表决票以上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请求,予以审查, (c)当前一次审查参考价格后60日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下限干预价格或高于上限干预价格,而参考价格分别(一)自前一次修订下限指示价格或自本协定生效以后,曾向下修订,或(二)自前一次修订上限指示价格或自本协定生效以后,曾向上修订,而且其修订幅度至少达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3%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5%、或至少达本条第1、第2和(或)第3款所规定的数量时,予以审查。 8.虽有本条第5、第6和第7款的规定,若根据本条规定审查价格幅度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参考价格,下限指示价格或上限指示价格不得向上修订。同样的,若根据本条规定审查价格幅度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高于参考价格,下限指示价格或上限指示价格不得向下修订。 第三十三条 市场指示价格 1.应规定一个每日市场指示价格,这个指示价格应为吉隆坡、伦敦、纽约和新加坡市场每日的本月官方价格的复合加权平均数,反映天然胶的市场情况。在开始时,每日市场指示价格应包括一号烟片、三号烟片和二十号薄胶片的价格,三者的权数应相同。所有报价应换算成以马来西亚/新加坡货币表示的马来西亚/新加坡港口的离岸价格。 2.理事会应审查计算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品种/等级的组成权数和方法,并得以特别表决方式予以修订,以确保该价格反映天然胶的市场情况。 3.若每日市场指示价格前5个市场交易日的平均数高于、等于或低于本协定规定的价格水平,应视该市场指示价格为高于、等于或低于这个价格水平。 第三十四条 缓冲储存的组成 1.在本协定生效后,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列出将存入缓冲储存的国际公认的烟片和工艺分类橡胶的标准等级和品种,但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a)可存入缓冲储存的天然胶的最低等级和品种应为三号烟片和二十号薄胶片, (b)符合本款(a)项的规定、并占前一个日历年度天然胶国际贸易额至少3%的所有等级和品种均应予列出。 2.理事会在必要时得以特别表决改变这些标准和(或)选定的品种/等级,以保证缓冲储存的组成反映市场的发展形势,实现本协定的稳定目标,维持缓冲储存高度的商业质量标准。 3.缓冲储存经理应设法保证,储存的组成反映天然胶的进出口格局,同时又有利于实现本协定的稳定目标。 4.为了达到稳定价格的目标,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指示缓冲储存经理改变储存的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