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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06
【实施时间】 198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接上页]

  4.缓冲储存经理就本协定授予他的职责以及理事会所决定的其他职责,对执行主任和理事会负责。缓冲储存经理应负责缓冲储存的日常经营,并将缓冲储存的一般经营情况经常向执行主任汇报,以便执行主任可确保缓冲储存有效地达到本协定的各项目标。
  
  5.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制订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执行主任负责。
  
  6.执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员包括缓冲储存经理在内,都不得在橡胶工业、橡胶贸易或有关的商务活动方面拥有任何经济利益。
  
  7.执行主任、缓冲储存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征求或接受任何成员、理事会或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其作为只对理事会负责的国际行政人员地位的行为。各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缓冲储存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的纯粹国际性质,不得企图影响他们执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会议
  
  1.理事会通常每半年举行一届常会。
  
  2.理事会除在本协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举行会议外,得根据其所作决定或以下各方的要求,举行特别会议:
  
  (a)理事会主席;
  
  (b)执行主任;
  
  (c)出口成员的多数;
  
  (d)进口成员的多数;
  
  (e)拥有至少200票的一个或多个出口成员;
  
  (f)拥有至少200票的一个或多个进口成员;
  
  3.会议在本组织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若理事会应任何成员邀请,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该成员应负担理事会的额外开支。
  
  4.执行主任应将召开任何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议程至迟在开会前30日送达各成员,遇紧急情况时,通知至迟应在开会前7日送达。
  
  第十五条 表决票数的分配
  
  1.出口成员共有1,000表决票,进口成员共有1,000表决票。
  
  2.每一出口成员从这1,000表决票中先分得一票,若一出口成员的年净出口额低于10,000吨,则不先分票。其余票数尽量按表决票分配前第六个日历年算起的5个日历年期间各出口成员的天然胶净出口额的比例,在出口成员间分配,但新加坡在这期间的天然胶净出口额,应以它在该期间出口总额的13%计算。
  
  3.进口成员的表决票按表决票分配前第4个日历年算起的3个日历年期间各该成员的天然胶平均净进口额的比例,在它们间分配,但每一进口成员均能得到一票,即使其净进口额不足分得一票的比例。
  
  4.就本条第2、第3款、第二十八条关于进口成员分摊额的第2、第3款、以及第三十九条而言,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制订一个出口成员净出口额表和一个进口成员净进口额表,并按本条规定每年加以修订。
  
  5.表决票的分配只以整数计算。除了本条第3款所规定,少于一的数目按四舍五入方式处理。
  
  6.理事会应按本条规定,在每一财政年度第一届会议开始时分配该年的表决票数。这项分配对这一年的其余时间有效,但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情形例外。
  
  7.凡遇本组织成员有所更动,或任何成员的表决权按本协定任一规定被中止或恢复时,理事会应按本条规定重新分配受影响的成员类别的表决票数。
  
  8.若有成员根据第六十五条被除名,或有成员根据第六十四或第六十三条退出,使任一类剩余成员的总贸易额低于80%,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决定本协定的条件规定和前途,其中特别包括需要维持有效的缓冲储存经营而不造成剩余成员过重的资金负担。
  
  第十六条 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有权投出它在理事会拥有的票数,但不得将其表决票分投两处。
  
  2.以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后,任何出口成员得授权任何其他出口成员,任何进口成员亦得授权任何其他进口成员,在理事会任何一届或一次会议上,代表其利益并代行其表决权。
  
  3.一成员经另一成员授权代投后者表决票数时,应依授权者的意愿投票。
  
  4.弃权的成员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第十七条 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一次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出口成员多数和进口成员多数,并至少拥有各该类民员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成员的出席。
  
  2.如在规定开会之日和第2日均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第3日和以后的法定人数为出口成员多数和进口成员多数、并拥有各该类成员表决票总数的多数的成员的出席。
  
  3.按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授权他人代表者,视为出席。
  
  第十八条 决定
  
  1.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理事会所有决定和所有建议均以简单分配多数表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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