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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06
【实施时间】 198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接上页]

  3.若本协定在从1980年10月1日起的两年内不能根据本条第2款暂时生效,联合国秘书长应尽早在该日后他认为可行的时候,邀请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或已通知他们暂时适用本协定的政府、以及曾参加1978年联合国天然胶会议的所有其他政府召开会议,以期建议有能力这样做的政府是否应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它们彼此间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若该会议未能作出决定,秘书长可再行召开其他他认为适当的会议。
  
  4.若根据本条第2款暂时生效后18个日历月内尚未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确定生效条件,联合国秘书长应尽早在他认为可行的时候,但不得超过上述18个月期限,邀请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或已通知他它们暂时适用本协定的政府、以及曾参加1978年联合国天然胶会议的所有其他政府召开会议,审议本协定的前途。理事会应考虑到联合国秘书长召开的会议的建议,开会决定本协定的前途。届时,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
  
  (a)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协定当时所有成员彼此间确定生效;
  
  (b)使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协定当时所有成员彼此间再暂时生效一年;
  
  (c)重新谈判本协定。
  
  若理事会未能作出决定,本协定在18个月届满后失效。
  
  5.对于本协定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的政府,本协定自交存之日起对该政府生效。
  
  6.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尽早召开理事会第一届会议。
  
  第六十二条 加入
  
  1.本协定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条件对所有国家政府开放加入。上述条件应包括交存加入书的时限。对于未能在加入条件规定时限内交存加入书的政府,理事会可延长交存加入书期限。
  
  2.加入书交存保管人时,加入即生效。
  
  第六十三条 修正案
  
  1.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向成员建议对本协定的修正案。
  
  2.理事会应规定一个日期,成员应在该日期之前通知保管人它们接受修正案。
  
  3.修正案经代表至少三分之二出口成员、拥有出口成员总票数至少85%、以及代表至少三分之二进口成员、拥有进口成员总票数至少85%的成员将接受通知送交保管人后90日,即生效。
  
  4.保管人通知理事会修正案已满足生效的条件后,成员可不受本条第2款关于理事会规定日期的限制,仍通知保管人它们接受修正案,但该项通知须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发出。
  
  5.任何在修正案生效日之前未提出通知接受修正案的成员,自生效日起即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除非该成员向理事会证明,其无法及时提出接受通知是由于难以完成宪法或体制和程序,并经理事会决定延长该成员接受修正案的期限。该成员在提出通知接受修正案之前不受修正案的约束。
  
  6.若理事会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日期已到,而修正案尚未满足生效所需的条件,即视为撤回。
  
  第六十四条 退出
  
  1.成员可在本协定生效后随时向保管人提出退出通知,退出本协定。该成员应同时通知理事会它所采取的行动。
  
  2.在保管人收到通知后一年,该成员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六十五条 除名
  
  理事会如认为任何成员没有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并认为这种违反行为重大地危害本协定的实施,得以特别表决将该成员从本协定除名。理事会应立即就此通知保管人。理事会作出决定后一年,该成员停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六十六条 清算退出或除名的成员或不能接受修正案的成员的帐目
  
  1.根据本条规定,理事会应决定如何同因下列理由而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清算帐目:
  
  (a)根据第六十三条不接受本协定的修正案;
  
  (b)根据第六十四条退出本协定;或
  
  (c)根据第六十五条从本协定中除名。
  
  2.理事会应保留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付入行政帐户的任何分摊额。
  
  3.理事会应根据第四十一条退还由于不接受本协定的修正案、退出或除名而停止为缔约方的成员在缓冲储存帐户中的份额,但不包括它在任何盈余额中所占的份额。
  
  (a)由于不接受本协定的修正案而停止为缔约方的成员的份额,应在有关修正案生效一年后退还。
  
  (b)退出的成员的份额,应在该成员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后60日内退还,除非理事会由于这种退出而决定根据第六十七条第6款在还款前终止本协定,如是这样,则应适用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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