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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06
【实施时间】 198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接上页]

  3.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本组织的总部设在吉隆坡或伦敦。
  
  4.本组织的总部任何时候都应设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
  
  第四条 本组织的成员
  
  1.成员分为两类,即:
  
  (a)出口成员,
  
  (b)进口成员。
  
  2.理事会应充分考虑到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条第1款列明的成员类别的变更标准。符合这种标准的成员可改变其成员类别,但需经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同意。
  
  3.每一缔约方为本组织的一个成员。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定中任何地方提到“一个政府”或“各政府”,均应解释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任何对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负有谈判、缔结和实施责任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就上述政府间组织而论,本协定中任何地方提到签字、批准、接受或同意、暂时适用通知或加入,均应解释为包括这种政府间组织的签字、批准、接受或同意、暂时适用通知或加入。
  
  2.这种政府间组织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票数等于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分配给其成员国的票数的总和。
  
  第四章 国际天然胶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天然胶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国际天然胶理事会,由本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2.每一成员在理事会内有一名代表,并可指派若干副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会议。
  
  3.代表缺席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副代表有权代行代表的职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应履行或安排履行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通过为贯彻本协定条款所必需并符合本协定条款的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包括理事会本身和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缓冲储存的管理和经营规则、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理事会在其议事规则中可规定一项程序,按此可不经开会而决定特定问题。
  
  3.理事会应编制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需记录。
  
  4.理事会应发表关于本组织活动的年度报告和它认为适当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借款
  
  1.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为缓冲储存帐户和(或)行政帐户向商业来源借款,以弥补其中任一帐户的核准开支和所需分摊额之间的差额所造成的亏缺。若借款是由于某一成员拖延缴付分摊额所致,拖欠的成员,除悉数支付分摊额外,必须负担理事会因借款引起的财政费用。
  
  2.任何成员可自行斟酌决定直接以现金向有关帐户缴付它在所需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代替理事会的商业借款。
  
  第九条 授权
  
  1.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授权任何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委员会行使其按照本协定规定无需理事会特别表决的任何一项或全部权力。尽管有这种授权,理事会仍得于任何时候对业已授权其任一委员会处理的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2.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撤回授予某一委员会的任何权力。
  
  第十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
  
  1.理事会可作出一切适当安排,同联合国、联合国所属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适当的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或合作。
  
  2.理事会也可作出安排,同适当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准许观察员参加
  
  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政府或第十条所指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分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或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会每年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
  
  2.主席和副主席中,一位从出口成员代表中选出,另一位从进口成员代表中选出。这两个职位由这两类成员每年交替担任,但这项规定不妨碍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以特别表决连选原任主席和副主席或其中任何一位。
  
  3.主席暂时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和副主席时同暂时缺席、或一人长期缺席、或二人同时长期缺席时,理事会可视情况从出口成员和(或)进口成员代表中另选所需的临时或长期的主席团新成员。
  
  4.主席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任何其他主席团成员不得在该会议上投票,但得授权属于同类成员的另一代表行使前者所代表的成员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执行主任、缓冲储存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任命一位执行主任和一位缓冲储存经理。
  
  2.执行主任和缓冲储存经理的任用条件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是本组织的行政首长,他遵照理事会的决定就本协定的管理和实施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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