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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06
【实施时间】 198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接上页]

  5.应急缓冲储存分摊额应按下列办法催收:
  
  (a)理事会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数额达30万吨的储存进行审查时,应:
  
  (一)收到每一成员的一份声明,说明其根据第二十八条向应急缓冲储存提供资金的方法,
  
  (二)为及时执行应急缓冲储存作出一切必要的财政和其他安排,包括在必要时催收资金。
  
  (b)理事会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数额达40万吨的储存进行审查时,应确保:
  
  (一)所有成员已向应急缓冲储存提供它们各自应分摊的资金,
  
  (二)应急缓冲储存已开始实施,并已完成准备,可随时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第三十条 价格幅度
  
  1.为了缓冲储存的经营,应制订:
  
  (a)一个参考价格,
  
  (b)一个下限干预价格,
  
  (c)一个上限干预价格,
  
  (d)一个下限触发行动价格,
  
  (e)一个上限触发行动价格,
  
  (f)一个下限指示价格,
  
  (g)一个上限指示价格。
  
  2.在本协定生效时,参考价格先订为每公斤210马来西亚/新加坡分。参考价格应按照第三十二条A节的规定,予以审查和修订。
  
  3.上限干预价格和下限干预价格应分别订为参考价格上下15%,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4.上限触发行动价格和下限触发行动价格应分别订为参考价格上下20%,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5.本条第3和第4款计算的价格以四舍五入方式折为货币分的单位。
  
  6.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生效后最初30个月,下限指示价格订为每公斤150马来西亚/新加坡分,上限指示价格订为每公斤270马来西亚/新加坡分。
  
  第三十一条 缓冲储存的经营
  
  1.若在第三十条规定的价格幅度或其后按照第三十二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修订的价格幅度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场指示价格:
  
  (a)等于或高于上限触发行动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应出售天然胶以维持上限触发行动价格,直到市场指示价格跌至上限触发行动价格以下时为止;
  
  (b)高于上限干预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可出售天然胶以维持上限触发行动价格;
  
  (c)等于上限干预价格、等于下限干预价格、或停留在这两个价格之间时,缓冲储存经理不得买进或卖出天然胶,但其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更换储存职务时所进行的买卖不在此限;
  
  (d)低于下限干预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可买进天然胶以维持下限触发行动价格,
  
  (e)等于或低于下限触发行动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应买进天然胶以维持下限触发行动价格,直到市场指示价格升至下限触发行动价格以上为止。
  
  2.当缓冲储存买进或卖出量达到40万吨水平时,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按下列哪一种价格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
  
  (a)下限或上限触发行动价格,或
  
  (b)下限触发行动价格和下限指示价格之间、或上限触发行动价格和上限指示价格之间的任何价格。
  
  3.除非理事会根据本条第2款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缓冲储存经理应在市场指示价格处于下限指示价格和下限触发行动价格之间的正中时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以利用应急缓冲储存维持下限指示价格,并在市场指示价格处于上限指示价格和上限触发行动价格之间的正中时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以利用应急缓冲储存维持上限指示价格。
  
  4.为了保证市场指示价格不低于下限指示价格或高于上限指示价格,全部缓冲储存设施,包括经常缓冲储存和应急缓冲储存,应充分予以利用。
  
  5.缓冲储存经理应在现有商业市场按照时价进行买卖,所有交易应为现货橡胶,在3个日历月内交货。
  
  6.为便利缓冲储存的经营,理事会应在现有橡胶市场和核定仓库地点设立必要的缓冲储存经理办事处分处或类似设施。
  
  7.缓冲储存经理应就缓冲储存的交易情况和缓冲储存帐户的财政状况每月编制报告。每月月底后60日,成员们应收到该月的报告。
  
  8.关于缓冲储存交易的资料应列明包括已进行的更换在内的一切缓冲储存经营的数量、价格、品格、等级和市场。关于缓冲储存帐户的财政状况的资料也应列明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和条件、使用的货币以及与第二十二条第2款所指的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价格幅度的审查和修订
  
  A.参考价格
  
  1.参考价格的审查和修订应以市场趋势和(或)缓冲储存的变动净额为根据,但以不违反本条本节规定为限。本协定生效后,理事会应每隔18个月审查参考价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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