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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当一成员援用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投票,就本条第1款而言,该成员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设立 1.兹设立下列委员会: (a)行政委员会; (b)缓冲储存经营委员会; (c)统计委员会; (d)其他措施委员会。 理事会并得以特别表决设立其他委员会。 2.每一委员会均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每一委员会的成员和职权范围。 第二十条 专家组 1.理事会应设立专家组,由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的橡胶工业界和贸易界专家组成。 2.专家组应特别就缓冲储存的经营和第四十四条所述的其他措施,向理事会及其各委员会提供意见和协助。 3.专家组的成员、职责和行政安排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一条 特权与豁免 1.本组织具有法人地位,特别具有订立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快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下称“东道国政府”)就本组织、其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各成员代表团为履行其职责而在情理上需要的地位、特权与豁免签订协定(下称“总部协定”)。 3.在总部协定签订之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支付雇用人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及其他财产,免予课税。 4.本组织并得同一个或多个政府签订关于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特权与豁免的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5.若本组织总部迁移到另一国家,该国政府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批准。 6.总部协定同本协定分别存在。它在下列述情况下宣布终止: (a)经东道国政府同本组织协商同意; (b)本组织总部从东道国政府的领土迁离;或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帐户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务帐户 1.为本协定的实施和管理,应设立两个帐户: (a)缓冲储存帐户; (b)行政帐户。 2.有关设立、经营和维持缓冲储存的下列一切收入和开支,均记入缓冲储存帐户:根据第二十八条各成员的分摊额、根据第八条为缓冲储存帐户进行的借款、借款的还本付息、出售缓冲储存所得、缓冲储存帐户存款利息、购买储存费用、佣金、贮藏费、运输和装卸费、保险费、更换费。但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把任何其他由于缓冲储存交易或经营而产生的收入或开支记入缓冲储存帐户。 3.有关实施本协定的一切其他收入和开支,均记入行政帐户。这种开支一般以成员根据第二十五条评定的分摊额支付。 4.本组织不负责出席理事会或根据第十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代表团或观察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付款方式 向行政帐户和缓冲储存帐户缴付的现金应是自由流通货币,或可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兑换成自由流通货币的货币,不受外汇管制所限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 1.理事会应任命审计员,审查帐目。 2.经独立审查的行政帐目和缓冲储存帐目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3个月后尽早送交各成员,并由理事会酌情在下一届会议审议批准。其后,审查帐目的摘要和资产负债表应予发表。 第七章 行政帐户 第二十五条 预算分摊额 1.理事会应在本协定生效后的第一届会议上,核定从生效之日起到第一财政年度终了时这一期间的行政帐户的预算。此后,理事会应在每财政年度的下半年,核定下一财政年度的行政帐户的预算。理事会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评定每一成员向该预算缴付的分摊额。 2.每一财政年度行政预算中每一成员的分摊额,同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所有成员表决票总数中拥有的票数成比例。评定分摊额而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数时,不考虑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因此引起的票数重新分配。 3.本协定生效后成为成员的任何政府对行政帐户的首次分摊额,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将拥有的表决票数和当时财政年度所余时间评定,其他成员的分摊额评定不变。 第二十六条 行政预算分摊额的缴付 1.第一次行政预算分摊额在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决定的日期缴付。其后各次行政预算分摊额于每一财政年度开始的第一日缴付。若一个政府在本协定生效后加入,其分摊额按第二十五条第3款评定,其中有关财政年度的分摊额应于理事会决定的日期缴付。 2.若一成员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缴付分摊额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其行政预算分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若该成员未在执行主任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缴付其分摊额,其在本组织的表决权应予中止,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若该成员在执行主任提出要求后4个月内仍未缴付其分摊额,理事会应中止其根据本协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