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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除名的成员的份额,应在该成员停止为本协定缔约方后60日内退还。 4.若缓冲储存帐户不能在既不损害缓冲储存帐户的周转能力、又不导致为弥补这种还款向成员催收额外分摊额的情况下用现金清算根据本条第3款(a)、(b)和(c)项所欠的款额,则应等到必要数量的缓冲储存天然胶可按最高干预价格、或更高的价格售出后,方始付款。若在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期届满之前,理事会根据本条通知退出的成员其还款须延迟支付,如退出的成员愿意,通知退出意图至实际退出的一年期限可加以延长,直至理事会通知该成员可在60日内退还该成员的份额为止。 5.根据本条规定,得到适当还款的成员,无权分享本组织清理的任何收益。这种成员也无须分担本组织还款后的任何亏损。 第六十七条 有效期、延长和终止 1.本协定生效后5年期间内有效,除非根据本条第2、第3或第4款予以延长,或根据本条第5或第6款予以终止。 2.理事会可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5年期间届满之前,以特别表决决定将其延长,延长期不超过两年,和(或)重新谈判本协定。理事会应将此种决定通知保管人。 3.若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5年期间届满之前,关于以新协定取代本协定的谈判尚未完成,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延长本协定,延长期不超过两年。理事会应将此种延长通知保管人。 4.若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5年期间届满之前,取代本协定的新协定已谈判完成,但尚未暂时或确定生效,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延长本协定,直至新协定暂时或确定生效为止,延长期不超过两年。理事会应将此种延长通知保管人。 5.若在根据本条第2、第3或第4款延长本协定的任何期间内,一项新的国际天然胶协定已经谈判完成并已生效,经延长的本协定应于新协定生效时终止。 6.理事会可随时以特别表决,在理事会决定的日期终止本协定。理事会应将此种决定通知保管人。 7.本协定终止后,理事会仍应继续存在,期限不超过3年,以便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以特别表决作出的有关决定,执行本组织的清理,包括帐目的清算、资产的处理,并在该段期间具有进行上述工作所必需的权力和职责。 第六十八条 保留 对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作出保留。 第六十九条 本协定的有效文本 本协定的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于签字侧面所示日期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1979年10月6日订于日内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