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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于迟缴的分摊额,理事会应从分摊额到期日起,视情况,按东道国的最优惠利率或在根据第八条借款时按商业利率,征收利息费。 4.成员在其权利已根据本条第2款被中止后,仍然有责任缴付其分摊额以及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财政义务 第八章 缴冲储存 第二十七条 缓冲储存的规模 为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应建立一国际缓冲储存。缓冲储存的总额为55万吨。这是本协定稳定价格的唯一市场干预手段。缓冲储存包括: (a)经常缓冲储存40万吨, (b)应急缓冲储存15万吨。 第二十八条 缓冲储存的筹资 1.本协定成员承诺为根据第二十七条设立的55万吨国际缓冲储存的总费用提供资金。 2.经常储存和应急储存的资金由出口和进口两类成员平均负担。除本条第3和第4款所规定,各成员按它们在理事会所占表决票数的比例向缓冲储存帐户缴付分摊额。 3.任何进口成员,若为理事会根据第十五条第4款所制订的附表列明占净进口总额0.1%或低于0.1%的份额,应向缴冲储存帐户缴付如下分摊额: (a)若该成员在净进口总额中所占份额低于或等于0.1%但高于0.05%,它的分摊额根据它在净进口总额中所占实际份额计算; (b)若该成员在净进口总额中所占份额等于或低于0.05%,它的分摊额根据净进口总额0.05%的份额计算。 4.在本协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2款或第4款(b)项暂时生效的任何时期内,每一出口或进口成员对缓冲储存帐户的资金承诺总额不得超过该成员的分摊额,按理事会根据第十五条第4款制订的附表列明该成员在出口或进口两类成员各自负担的27.5万吨总额中占的百分比所相应的表决票数计算。在本协定暂时生效期间,各成员的财政义务由出口和进口两类成员平均分担。任何时候,一类成员的承诺总额超过另一类,其中承诺总额之较大者应与较小者拉平,该类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数也按理事会根据第十五条第4款制订的附表计算得出的表决票数比例,相应削减。 5.40万吨经常缓冲储存的总费用由成员以现金缴付的分摊额向缴冲储存帐户提供资金。视情况,这些分摊额可由有关成员的适当机构缴付。 6.15万吨应急缓冲储存的总费用由成员以下列方式缴付分摊额供资: (a)由理事会以储存栈单以及政府担保或承担额作保,从商业来源借入现金,和(或) (b)现金。 视情况,这些分摊额可由有关成员的适当机构提供。 7.每一成员可自由选择根据第6款(a)项或(b)项的方式,或兼用两种方式缴付;无论是何种方式,现金均应存入缓冲储存帐户。若根据第6款(a)项的方式借款,储存栈单的价值在当时缓冲储存总额的价值中所占的比例,不应超过这些成员在理事会所占表决票数的比例。理事会根据第6款(a)项以其名义进行商业借贷的成员,应承担这种借款所引起的一切它们各自份内的债务责任。 8.55万吨国际缓冲储存的总费用由缓冲储存帐户支付。这项费用包括购买和经营55万吨国际缓冲储存所涉及的一切开支。若本协定附件C中的估计费用不敷支付购买和经营缓冲储存的总费用,理事会应召开会议,作出必要的安排,按照各成员所占表决票数的百分比,向它们催收必要的分摊额,以支付这种费用。 第二十九条 缓冲储存帐户分摊额的缴付 1.首次向缓冲储存帐户缴付的分摊额为相当于7,000万马来西亚元的现金。这项分摊额按各成员的表决票数百分比分摊,同时要考虑到第二十八条第3款的规定。本协定暂时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一俟执行主任接到所有成员通知,说明它们已有能力承担财政义务,这项分摊额即行催收。这些首次分摊额应于执行主任催收后45日内缴付。 2.执行主任可随时催收分摊额但缓冲储存经理必须证明缓冲储存帐户在其后四个月内可能需要这项资金。 3.催收分摊额时,成员须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付。若经理事会中持有200表决票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成员提出请求,理事会应召开特别会议,根据对其后3个月内经营缓冲储存所需的资金估计,修改或否决这项催收决定。若理事会未能作出决定,成员应遵从执行主任的决定缴付分摊额。 4.为经常缓冲储存和应急缓冲储存催收的分摊额其价值应以催收这项分摊额时有效的下限触发行动价格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