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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条 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正式文本 第四章 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 第七十一条 权利的转移和构成 第七十二条 转让 第七十三条 契约性许可 第七十四条 适用的法律 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 第一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和条件 第七十五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 第七十六条 欧洲专利分案申请 第七十七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递 第七十八条 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对缔约国的指定 第八十条 申请日 第八十一条 发明人的指明 第八十二条 发明的单一性 第八十三条 发明的公开 第八十四条 权利要求书 第八十五条 文摘 第八十六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年费 第二章 优先权 第八十七条 优先权 第八十八条 要求优先权 第八十九条 优先权的效力 第四编审批程序 第九十条 申请时的审查 第九十一条 形式审查 第九十二条 作出欧洲专利的检索报告 第九十三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 第九十四条 请求审查 第九十五条 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的延长 第九十六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 第九十七条 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 第九十八条 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 第五编异议程序 第九十九条 异议 第一百条 异议的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对异议的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 第一百零三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推定侵权人的参予 第六编申诉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申诉的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有权提出申诉和参加程序的人申诉 第一百零八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 第一百零九条中间修改 第一百一十条 对申诉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关于申诉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扩大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 第七编共同性条款 第一章 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决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欧洲专利局自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三者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口头听审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取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知 第一百二十条 期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宽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情报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性原则的参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政义务的终止 第二章 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情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欧洲专利登记簿 第一百二十八条 案卷的查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出版物 第一百三十条 情报交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的与法律的合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交换出版物 第三章 代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专业代理人 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 第一章 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家程序申请请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请求的提交及转送 第一百三十七条 转换的形式要求 第二章 撤销和在先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撤销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先日权或同日权 第三章 对国家法的其它影响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欧洲专利年费 第九编特别协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单一专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欧洲专利局的专门机构 第一百四十四条 驻在专利机构的代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执行特别任务用的支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单一专利年费的支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共同指定 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 第一百五十条 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 第一百五十一条 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 第一百五十三条 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 第一百五十四条 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第一百五十五条 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第一百五十六条 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际检索报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际申请的公布及欧洲专利局提交 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过渡时期的行政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条 过渡时期职员的任命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个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逐步扩大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范围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过渡时期的专业代理人 第十二编最终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实施细则与议定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 签字--批准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加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留 第一百六十八条 适用的地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生效 第一百七十条 首次会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约有效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