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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这些款项的缴纳日期由行政委员会规定。 (4)如果在应缴日期款项没有完全缴齐,缔约国自应缴日期起应支付未缴纳数额的利息。 第四十条 收费和缴款等级--特别会费 (1)在决定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收费数额和第三十九条所述的比例时,其标准是保证各该收入足以使本组织的预算达到平衡。 (2)但是,如果本组织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能实现预算的平衡时,各缔约国应向本组织缴纳特别会费,其数额应由行政委员会就有关会计年度予以决定。 (3)决定每一缔约国缴纳的特别会费应根据本公约生效前倒数第二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总数,计算方式如下: a)按在该缔约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数的比例的一半; b)按在该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其他缔约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次数最高比例的一半。 然而,专利申请数超过二万五千件的各缔约国,其应缴的会费数额应一并计算,并应按各该国专利申请总数的比例制定新的等级。 (4)如果缔约国的会费等级不能按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行政委员会在征得该缔约国同意后,应决定其会费等级。 (5)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特别会费。 (6)特别会费应附带利息予以偿还,其利率对所有缔约国一样。只要有可能在预算中安排偿还,就应偿还。这样安排的偿还数额应按上述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述的等级在各缔约国间分配。 (7)对某一会计年度的特别会费应在以后会计年度这样的特别会费全部或部分进行偿还以前全部都还清。 第四十一条 预付款 (1)应欧洲专利局局长的要求,缔约国应在行政委员会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向本组织预付应缴纳款项和特别会费。这些预付款应按缔约国在有关会计年度应缴纳的数额的比例分摊。 (2)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准用于预付款。 第四十二条 预算 (1)本组织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结算的内容,并且应在预算中表明。必要时,可以制定修改预算或补充预算。 (2)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3)预算应按照财务条例规定的计算单位制定。 第四十三条 开支的授权 (1)如果财务条例中没有相反的规定,预算中列入的开支是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授权。 (2)在财务条例规定的条件下,除了与人员开支有关的拨款以外,任何拨款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尚未使用的可以转入下一会计年度,但不得超过下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时。 (3)拨款应按支出的类型和目的分别列在不同科目之下,必要时还可根据财务条例进一步细分。 第四十四条 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 (1)本组织的预算中可以包括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 (2)本组织使用这些拨款应事先取得行政委员会的批准。 第四十五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四十六条 预算的准备和通过 (1)欧洲专利局局长应将预算草案送交行政委员会审查,不得迟于财务条例规定的日期。 (2)预算和任何修改预算或补充预算都应经行政委员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临时预算 (1)如果在会计年度开始时,预算尚未经行政委员会通过,各项花费可以根据财务条例的规定,在每月的基础上按预算科目或其他项目在上一会计年度预算拨款的十二分之一的限度内开支,但欧洲专利局局长这样获得的拨款不得超过预算草规规定的十二分之一。 (2)在遵守第一款规定的其它条件的情况下,行政委员会可以批准超过拨款十二分之一的开支。 (3)第三十七条(b)项所述的款项作为临时办法,应按照根据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预算草案涉及年度的前一年确定的条件,继续缴纳。 (4)作为临时办法,缔约国应按照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述的等级,每月缴纳特别会费,以保证上述第一、二款得以实行。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准用于上述会费。 第四十八条 预算的执行 (1)欧洲专利局局长在分配的拨款限制之内,自行负责执行预算和任何修改预算或补充预算。 (2)在预算以内,欧洲专利局局长可以在财务条例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下,对各科或项目之间的资金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账目的审计 (1)本组织的收支账目和资产负债表应由行政委员会指定的完全独立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师的任期为五年,可以续展或延长任期。 (2)帐目的审计应基于凭据,必要时应当场进行。审计应查明所有收入已经收到,所有支出都是合法和正当的,并且财务管理健全。审计师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写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