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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欧洲专利局局长每年应向行政委员会提交上一届会计年度的预算项目,本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和审计师的报告。 (4)行政委员会应批准每年帐目和审计师的报告,并发给欧洲专利局局长解除执行预算责任的证明。 第五十条 财务条例 财务条例特别应规定: a)制定和执行预算的方式以及帐目的提出和审计方式; b)缔约国向本组织提供,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款项和会费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预付款的方法和程序; c)关于会计员和出纳员的职责的规则以及对于官员的监督办法; d)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利息; e)由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而应缴纳会费的计算方法; f)应由行政委员会建立的预算和财务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五十一条 收费规则 收费规则特别应规定收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第二编专利实体法 第一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1)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 (2)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第一款所称的发明: 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美学创作; c)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d)情报的提供。 (3)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该项规定所述的主题或活动的限度内,才排除上述主题或活动取得专利的条件。 (4)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第一款所称的能在工业中上应用的发明。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 第五十三条 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欧洲专利: a)发明的公布和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发明的利用并不仅仅因为某些缔约国的法律或法规禁止利用,而被认为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话; b)植物或动物品种或者实质上是生产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本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四条 新颖性 (1)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应认为是新发明。 (2)现有技术应认为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日前,依书面或口头叙述的方式,依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众能获得的东西。 (3)以外,已经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内容,如其申请日是在第二款所述的申请日以前,而该申请按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在该日或该日之后才公布的,也应认为包括在现有技术内。 (4)第三款的规定只有在后一申请指定的缔约国同时也是已公布的在先申请的指定国时,才适用。 (5)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不排除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方法使用的包括在现有技术内的物质或合成物的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假如该款所说的任何方法使用该物质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现有技术内的话。 第五十五条 无损害的公开 (1)在适用第五十四条时,发明的公开如果不是早于欧洲专利申请前六个月,并且是下列情形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的,不应予以考虑。 a)由于对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明显的滥用; b)由于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已经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订的、最后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规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 (2)在第一款b)项的情况下,只有申请人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声明其发明已这样展出过,并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间内以及按照其规定的提交证明文件第一款才应适用。 第五十六条 创造性 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具有创造性发明。如果现有技术也包括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文件,这些文件在评定有无创造性时不应予考虑。 第五十七条 产业上的应用 能在各种产业、包括农业中创造或使用的发明,应认为能在产业上应用。 第二章 有权申请并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记载 第五十八条 有权提出欧洲专利申请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按照准据法相当于法人的任何团体,都可提出欧洲专利申请。 第五十九条 多数申请人 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指定不同缔约国的申请人提出。 第六十条 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 (1)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如发明人为雇员,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根据雇员主要受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决定;如果雇员主要受雇的国家不能确定,适用的法律应该是该雇员所属的雇主企业所在国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