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09(2)每一咨询委员会还可在有关国家的要求下研究其国内的电信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应按第308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协调委员会 3101.(1)协调委员会协助秘书长履行第282、285、288和289各款所指定的职责。 311(2)协调委员会负责同第三十九和四十条所述各国际组织协调有关电联各常设机构派遣代表参加这些组织的大会问题。 312(3)协调委员会检查电联技术合作工作的进展情况,并通过秘书长向行政理事会提交建议。 3132.协调委员会应力求取得一致结论;但是,当秘书长认为不及等待行政理事会下届会议对所讨论的问题作出决定时,即使在没有得到委员会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支持的情况下,仍可作出决定。在上述情况下,他须立即将这些问题,连同他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和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的其他书面意见,一并以书面报告行政理事会其他理事。 3143.协调委员会由其主席召集会议,通常每月至少一次。 第九章 关于大会的一般条款 第六十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全权代表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3151.邀请国政府应在取得行政理事会同意后决定大会的确定日期和确切地点。 3162.(1)邀请国政府应在该日期一年以前向电联的每一会员国政府发出邀请书。 317(2)邀请书可以直接发送,也可以经由秘书长或另一国政府转发。 3183.秘书长应按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联合国发出邀请书;如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任何区域性电信组织提出要求,秘书长也应向其发出邀请书。 4.邀请国政府可以在行政理事会的赞同或倡议下,在互惠的基础上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派遣观察员以顾问身份参加大会。 3205.(1)会员的答复最迟应在大会开会日期以前的前一个月送达邀请国政府,并应尽可能包括代表团组成的详细情况。 321(2)会员的答复可以直接发送邀请国政府,也可以经由秘书长或另一国政府转发。 3226.当大会讨论属于电联任何一个常设机构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时,该常设机构有权派遣代表以顾问身份参加该大会。如属必要,大会可以邀请自认为无需参加大会的常设机构派遣代表参加。 3237.下列人员准予参加全权代表大会: a)附件二所解释的代表团; 324b)联合国的观察员; 325c)符合第319款规定的区域性电信组织的观察员; 326d)符合第319款规定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观察员。 第六十一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行政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3271.(1)第315至321款的规定适用于行政大会。 328(2)但是,必要时可将发出邀请书的时限缩短为六个月。 329(3)电联会员可将所收到的邀请书通知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 3302.(1)邀请国政府可在行政理事会的赞同或倡议下,通知愿意派遣观察员以顾问身份参加大会的国际组织。 331(2)上述国际组织应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邀请国政府提出参加大会的申请书。 332(3)邀请国政府应将这类申请书汇总,再由大会自行决定是否准许各该有关组织参加。 3333.下列人员准予参加行政大会: a)附件二所解释的代表团; 334b)联合国的观察员; 335c)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的观察员; 336d)符合第319款规定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观察员; 337e)按照第330至332款的规定准予参加的国际组织的观察员; 338f)经其所属会员正式授权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的代表; 339g)符合第322款所规定条件的电联各常设机构。 第六十二条 在电联会员的要求下或在行政理事会的倡议下召开世界性行政大会的程序 3401.任何希望召开世界性行政大会的电联会员应将其希望通知秘书长,并注明拟议中的议程、地点和日期。 3412.秘书长在收到不少于四分之一电联会员的同样要求时,须用电报通知所有会员,请它们在六个星期内表示是否同意该项建议。 3423.如果按照第225款的规定算出的多数会员同意该项建议的全部项目,即同意所建议的大会议程、日期和地点,秘书长应以通电通知各电联会员。 3434.(1)如果经接受的建议所提出的大会地点系电联会址以外的地点时,秘书长应询问有关国家政府是否同意担任邀请国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