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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44(2)如果答复是肯定的,秘书长应在征得有关政府同意后,为召开大会采取必要的步骤。 345(3)如果答复是否定的,秘书长应请希望召开大会的各会员另行建议大会地点。 3465.如果经接受的建议所提出的大会地点系电联会址时,则适用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3476.(1)如果该项建议未为按照第225款规定算出的多数会员全部接受时,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答复通知各电联会员,并要求它们在收到通知后六个星期内对于有争议的某一点或某几点作最后答复。 348(2)这种有争议之点经按照第225款规定算出的多数会员同意后,应即作为通过。 3497.如关于召开世界性行政大会的建议是由行政理事会提出时,也应适用上述程序。 第六十三条 在电联会员的要求下或在行政理事会的倡议下召开区域性行政大会的程序 350如属区域性行政大会,第六十二条所述的程序只适用于有关区域的会员。如果大会是在该区域的会员倡议下召开的,秘书长仅需收到该区域四分之一会员的一致要求即可。 第六十四条 关于无邀请国政府时召开大会的条款 351在无邀请国政府的情况下召开大会时,应适用第六十和六十一条的规定。秘书长应在征得瑞士联邦政府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步骤,在电联会址召开并组织该大会。 第六十五条 各种大会的共同条款大会日期或地点的变更 3521.在电联会员要求或行政理事会提议变更大会日期或地点时,应比照适用第六十二和六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只有在按照第225款规定算出的多数有关会员表示赞成时才能作这类变更。 3532.提议变更大会日期或地点的会员有责任为自己的提案从其他会员获得必需数目的支持。 3543.发生问题时,秘书长应在第341款所述的通知内说明变更日期或地点可能已经引起的财政后果,例如,在原来选定的地点筹备大会时业已支出一笔费用。 第六十六条 向大会提出提案的时限和条件 3551.在邀请书发出后,秘书长应立即要求各会员在四个月内向其寄送有关大会工作的提案。 3562.有些提案在通过后必然要对公约或行政规则的原文进行修订,所有这类提案必须援引需要修订部分的页边款号,并须每次尽可能简短地说明提出该提案的原由。 3573.秘书长应在收到提案时随即分送所有会员。 3584.秘书长应将从各主管部门和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收到的提案汇总、整理,并最迟在大会开会三个月以前将其送达各会员。秘书长、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没有提出提案的资格。 第六十七条 出席大会的代表团的证书 3591.电联会员向大会派遣的代表团须按第360至366款规定正式任命。 3602.(1)出席全权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的证书任命。 361(2)出席行政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负责该大会所涉问题的部长签署的证书任命。 362(3)代表团可由有关国家派驻大会所在国政府的外交使团团长临时任命,但须由第360或361款所述当权者之一在最后文件签署以前予以确认。如大会在电联所在国举行时,代表团也可由有关国家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团团长临时任命。 3633.应予接受的证书须由第360至362款所述合适的当权者之一签署,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64——授予全权; 365——授权代表团代表本国政府而不受任何限制; 366——授权代表团或其某些团员签署最后文件。 3674.(1)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合格的代表团,可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并可签署最后文件。 368(2)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不合格的代表团,在这种情况得到改变以前不得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或签署最后文件。 3695.证书应尽早送存大会秘书处。并应委托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该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审查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 3706.电联会员按例应尽力派遣自己的代表团出席电联大会。但是,如某一会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时,可以授权另一会员的代表团代其行使表决权和签署权。这种权力的转让须以由第360或361款所述当权者之一签署的证书加以确认。 3717.一个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可以委托另一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在它不能出席的一次或几次会议上代其行使表决权。在上述情况下,该代表团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大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