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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3-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国际电信公约

[接上页]

  3728.一个代表团不得行使一个以上的代理表决权。
  
  3739.不得接受以电报传递的证书和权力的转让。但是,在大会主席或秘书处要求对证书加以澄清时,可以接受以电报传递的答复。
  
  第十章 关于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一般条款
  
  第六十八条 参加的条件
  
  3741.第73和74款所述的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有关咨询委员会的全部活动。
  
  3752.(1)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应将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第一次申请书送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通知全体会员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的申请须由认可它的会员批准。咨询委员会主任应将对该项申请所采取的行动通知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
  
  376(2)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不得代表认可它的会员行事,但在该会员每次特地通知有关咨询委员会它已授权该私营电信机构代其行事时除外。
  
  3773.(1)同国际电信联盟协调工作且其活动与之相关的国际组织和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可准予以顾问身份参加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378(2)国际组织或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应将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第一次申请书送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以电报通知全体会员,并请全体会员表示是否同意该项申请;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所收到的会员答复中有多数表示同意,则应批准该项申请。秘书长应把征询结果通知全体会员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
  
  3794.(1)从事研究电信问题或设计或制造电信业务所用设备的科学或工业组织可准予以顾问身份参加咨询委员会各研究组的会议,但需经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批准。
  
  380(2)科学或工业组织应将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所属研究组会议的第一次申请书送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通知全体会员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该项申请必须由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批准。咨询委员会主任应将对该项申请所采取的行动通知该科学或工业组织。
  
  3815.任何获准参加国际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国际组织、区域性电信组织以及科学或工业组织有权向秘书长发出通知,声明其退出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这种退出声明应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生效。
  
  第六十九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382全体会议应:
  
  a)审议研究组的报告,并批准、修改或否决报告内所载的建议草案;
  
  383b)审议对原有问题是否应予继续研究,并将符合第308款规定的应予研究的新问题列表,列表时需考虑到这些新问题原则上应在两届全体会议间隔期的两倍时间内审议完毕;
  
  384c)核准经过第383款所述的审议而制订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应予研究的各项问题的轻重缓急确定其先后次序;
  
  385d)根据第384款所述业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决定是否应当保留或解散原有的研究组和设置新的研究组;
  
  386e)将应予研究的问题分配给各研究组;
  
  387f)审查和核准主任关于上届全体会议以来咨询委员会活动的报告;
  
  388g)必要时核准由主任按照第416款规定提出的截至下届全体会议为止的咨询委员会财务需要概算,以便提交行政理事会;
  
  389h)审议属于第十一条和本条各项条款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必需审议的问题。
  
  第七十条 全体会议的召开
  
  3901.全体会议通常在上届全体会议所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召开。
  
  3912.全体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或二者之一,经答复秘书长征询的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可予变更。
  
  3923.全体会议每次开会时由会议所在国的代表团团长担任主席,或者,如会议系在电联会址召开时,则由全体会议自行选举一人担任主席。主席由全体会议选举的副主席协助。
  
  3934.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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