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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3-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际电信公约

[接上页]

  252h)按照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条规定,筹备召开电联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
  
  253i)向电联全权代表大会提出其认为有用的建议;
  
  254j)检查和协调电联各常设机构的工作计划及其进度以及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表在内的工作安排,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255k)安排填补第59或60款所述情况下秘书长和(或)副秘书长职位的缺额,此项补缺可以在发生出缺后九十天内所举行的例会上进行,也可以在第59或60款所规定的时期内在主席召集的会议上进行;
  
  256l)安排填补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职位的缺额,此项补缺在发生出缺后的第一次例会上进行。按照第305款规定,所选出的主任任职到举行下届全体会议时为止,并有被选任该职的资格;
  
  257m)按照第297款的程序,安排填补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职位的缺额;
  
  258n)履行公约为其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公约和各项行政规则的范围内履行其认为对于妥善管理电联或其各别常设机构所必需的职责;
  
  259o)经多数电联会员同意,采取必要的步骤,临时解决公约、各项行政规则及其附件内未予规定而又不及等待下届相关大会解决的各项问题;
  
  260p)提交关于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各机构活动的报告;
  
  261q)在每届会议以后尽速将行政理事会活动的简要记录以及其认为有用的其他文件分送各电联会员。
  
  第五十六条 总秘书处
  
  2621.总秘书处应:
  
  a)通过第80款所述协调委员会提供的咨询意见和帮助,协调各常设机构的活动,以确保电联的人员、财政经费和其他资源得到最有效、最经济的使用;
  
  263b)按照全权代表大会的指示和行政理事会制订的规则,安排总秘书处的工作和任命该秘书处的职员;
  
  264c)会同每一常设机构的最高负责人,为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专门秘书处进行行政安排并任命其职员;各项任命应以各常设机构最高负责人的选择为主,但任免的最后决定权则属于秘书长;
  
  265d)向行政理事会报告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采取的、对共同制度的服务、津贴和养恤金条件有影响的任何决定;
  
  266e)保证行政理事会所核准的财务和行政规章得以贯彻;
  
  267f)向电联各机构提供法律性意见;
  
  268g)为行政管理的目的,对电联总部职员进行监督,以保证人员的最有效使用和共同制度的雇用条件适用于电联职员。被任命为直接协助咨询委员会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最高负责人的职员应在有关高级官员的直接指令下进行工作,但须遵照行政理事会和秘书长的总的行政指示;
  
  269h)为电联的整体利益,在征得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或有关咨询委员会主任的同意下,根据需要将业已任命的职员临时调任其他工作,以适应总部工作变动的需要。秘书长应将这类临时性调任及其财政后果报告行政理事会;
  
  270i)承担电联各种大会会前会后的秘书工作;
  
  271j)为电联各种大会提供秘书处,必要时可同邀请国政府进行合作;根据第393款的规定,在电联各常设机构最高负责人的配合下,为各该常设机构的会议提供设施和服务;在其认为必要时,根据第269款规定抽调电联职员。秘书长还可在经要求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为其他电信会议提供秘书处;
  
  272k)随时修改根据电联各常设机构或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所编纂的各种正式表册;但是,总登记册及有关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职责的其他重要记录除外;
  
  273l)出版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主要报告、建议和取材于这类建议的国际电信业务操作须知;
  
  274m)出版有关各方寄送的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协定并对其有关记录作适时的修改;
  
  275n)出版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技术标准和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编写的关于频率的指配和使用的其他资料;
  
  276o)编写、出版、随时修改下列资料,必要时由电联其他常设机构予以协助;
  
  1.关于电联的组成和结构的记录;
  
  2772.各项行政规则所规定的电联一般统计和正式业务文件;
  
  2783.大会或行政理事会指定编写的其他文件;
  
  279p)收集并以适宜的形式出版各国和国际上有关世界电信的资料;
  
  280q)在电联其他常设机构的合作下,汇编并出版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有用的技术和管理资料,以帮助其改进电信网路。还应当使发展中国家注意联合国主办的各种国际计划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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