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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3-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际电信公约

[接上页]

  955.第42款所述区域性行政大会的费用应由有关区域所有会员,以及必要时由参加该大会的其他区域的会员,根据各自认担的会费单位等级摊付。
  
  966.会员应预付根据行政理事会所核准的预算算出的每年应摊会费。
  
  977.对电联欠款的会员在其欠款额等于或大于其前两个年度应付会费的总额时,应丧失其按第9、10两款所规定的表决权。
  
  988.关于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认担会费的规定,载明在一般规则内。
  
  第十六条 语言
  
  991.(1)电联的正式语言是中文、西班牙文、英文、法文和俄文。
  
  100(2)电联的工作语言是西班牙文、英文和法文。
  
  101(3)如有争议时,应以法文本为准。
  
  1022.(1)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的各项最后决定性文件、最后文件、议定书、决议、建议和意见应以电联的各种正式语言拟具,各语种文本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103(2)这类大会的所有其他文件应以电联的工作语言印发。
  
  1043.(1)行政规则所规定的电联正式业务文件应以五种正式语言出版。
  
  105(2)秘书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编制的、供普遍分发的所有其他文件应以三种工作语言拟具。
  
  1064.在电联大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及行政理事会的会议上,辩论应当通过五种正式语言之间互相传译的有效方法进行。但是,如果大会或会议的全体与会者一致同意,则可用少于上述五种语言进行辩论。在电联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上,应在上述语言与阿拉伯文之间进行传译。
  
  第十七条 电联的法律权能
  
  107电联在其每一会员的领土上享有为行使其职权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权能。
  
  第二章 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
  
  108各会员承认公众有使用国际公众通信业务进行通信的权利;各类通信的服务、资费和保障对于所有用户均应相同,不得有任何优先或优待。
  
  第十九条 电信的停止传递
  
  1091.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私务电报保留停止传递的权利,但须立即将停止传递这类电报或这类电报一部分的情况通知原发报局。如这种通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则不在此限。
  
  1102.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任何其他私务电信,也保留予以截断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业务的中止
  
  111每一会员保留无限期地中止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或则中止其全部业务,或则仅中止某些通信联络和(或)某几种通信的发送,接收或经转;但必须立即将这类行动通过秘书长通知每一其他会员。
  
  第二十一条 责任
  
  112各会员对国际电信业务的用户,尤其在赔偿损失的要求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的保密
  
  1131.各会员同意采取与其所使用的电信系统相适应的一切可能措施,以确保国际通信的机密。
  
  1142.但是,各会员保留将这种国际间的通信通知有关当局的权利,以保证其国内法律的实施或其所缔结的国际公约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电信设备和电路的建立、操作和保护
  
  1151.各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在最优良的技术条件下建立为迅速和不间断地交换国际电信所必需的电路和设备。
  
  1162.对于这些电路和设备,必须尽可能用经实际操作经验证明属于最好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必须经常保持其正常的工作状态并使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而得到改进。
  
  1173.各会员应在其管辖权限内保护这些电路和设备。
  
  1184.除另有专门协议制定其他规定外,每一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以保证对其所控制的部分国际电信电路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通知
  
  119为便于实施本公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各会员应保证将违反本公约及其各项附属规则规定的事例互相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人命安全电信的优先权
  
  120国际电信业务对于有关海上、陆上、空中或外层空间人命安全的一切电信以及世界卫生组织非常紧急的疫情电信,必须给予绝对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政务电报和政务电话的优先权
  
  121如发报人要求优先权时,政务电报可在不违反本公约第二十五和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享有先于其他电报的优先权。政务电话如经特别要求时,也可在可行范围内给予先于其他电话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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