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3-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际电信公约

[接上页]

  224(3)除行政大会预备会议的全会另有决定外,该全会最后通过的各种文件应收集在一项报告内,此项报告也应由该全会通过并经主席签署。
  
  2256.电联会员如在行政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尚未答复第206、213、218、221、223各款所述的征询,则应视为不参加该征询,因而在计算多数时不予计及。如果答复的数目未超过被征询会员的半数,则需再次进行征询,但在第二次征询时,不论投票数目多少,其结果具有决定性。
  
  第五十五条 行政理事会
  
  2261.(1)行政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电联会员组成。
  
  227(2)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遇有行政理事会席位出缺时,缺额应由该出缺会员所属区域上次选举时未当选会员中得票最多的电联会员当然填补。
  
  228(3)行政理事会席位在下列情况下应作为出缺:
  
  a)在理事国连续两年不派代表出席行政理事会的年会时;
  
  229b)在电联会员辞去理事国资格时。
  
  2302.行政理事会理事国委派到理事会任职的人员应尽可能在其电信主管部门供职、或对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为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并在电信业务方面具有资格的官员。
  
  2313.行政理事会在每届年会开始时自行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其任期截至下届年会开始时为止;主席和副主席有连选连任的资格。在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执行主席的职务。
  
  2324.(1)行政理事会每年在电联会址举行一届年会。
  
  233(2)在年会期间行政理事会可破例决定增开一届会议。
  
  234(3)在常会休会期间,主席可以根据多数理事国的要求或第255款的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这种会议通常在电联会址举行。
  
  2355.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可以当然地参加行政理事会的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然而,理事会可以召开只限于其理事参加的会议。
  
  2366.秘书长担任行政理事会的秘书。
  
  2377.行政理事会只在开会时作出决定。
  
  2388.行政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有权作为观察员参加第26、27、28款所述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一切会议。
  
  2399.在行政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作为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时,电联仅负担其川旅费和生活费。
  
  24010.为履行公约所规定的职责,具体地应:
  
  a)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负责与第三十九和四十条所述各国际组织取得协调,并为此目的而代表电联同第四十条所述各国际组织缔结临时协定,以及为实施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的协定而代表电联同联合国缔结临时协定。根据第39款规定,这些临时协定应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
  
  241b)参照全权代表大会所颁发的总指示,决定电联总秘书处和常设机构专门秘书处的职员人数和级别;
  
  242c)制订其认为为电联的行政和财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规章,并参照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在实施薪给、津贴和养恤金共同制度时的现行办法,制订各项行政规则;
  
  243d)监督电联的行政职能;
  
  244e)审查和核准电联的年度预算,审核时须考虑到全权代表大会所规定的经费开支限额,保证尽可能厉行节约,但也须考虑到电联有义务通过召开大会和执行各常设机构的工作计划尽速获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审核时理事会还须参照第286款所述的工作计划和第287款所述的费用-益处分析;
  
  245f)为秘书长编造的电联账目安排年度审计,并在必要时予以核准和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
  
  246g)必要时调整:
  
  1.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职员的底薪标准,以便适应联合国为共同制度相应类别职员所作的底薪标准的任何变更,但选任职位的薪给不在此例;
  
  2472.总务类职员的底薪标准,以便适应联合国和电联所在地的各专门机构所实行的薪给标准的变更;
  
  2483.包括选任职位在内的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职员的职位调整津贴,此项工作应按照适用于电联所在地的联合国决定予以办理;
  
  2494.电联全体职员的津贴,此项工作按照联合国共同制度所作的任何变更予以办理;
  
  2505.电联及其职员付给联合国职员联合养恤基金的认担费,此项工作应按照联合国职员联合养恤金委员会的决定予以办理;
  
  2516.发给电联职员退休慈善基金受益人的生活费用津贴,此项工作应按照联合国惯例予以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