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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密语 1221.政务电报和公务公电在所有通信联络中均可用密语书写。 1232.在所有国家之间均可受理密语私务电报;但是,预先经由秘书长通知对私务电报不受理密语的国家不在此例。 1243.凡不受理发自或发往其本国境内的密语私务电报的会员必须准许密语私务电报过境,但遇有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业务中止情况时除外。 第二十八条 资费和免费业务 125有关电信资费和准用免费业务的各种情况的规定载明在本公约各项附属行政规则内。 第二十九条 账目的造送和结算 126国际账目的结算应视为经常性的事务;在有关各国政府业已就此缔结协议时,应按照各有关国家所承担的现行国际义务办理;如未缔结这种协议且未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专门协定时,则按照行政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货币单位 127用以构成国际电信业务资费和编造国际账目的货币单位为一百生丁制的金法郎,其重量为一克的10/31,含金量为0.900。 第三十一条 特别协议 128各会员为本身、经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以及其他经正式核准的电信机构保留订立不涉及一般会员的电信事务的特别协议的权利。但是,这种协议在涉及因它的实施而可能造成的、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的有害干扰时,不得与本公约或其各项附属行政规则的条款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大会、协议和组织 129为解决可在区域范围内处理的电信问题,各会员保留召开区域性大会、订立区域性协议和成立区域性组织的权利,但是,这种协议不得与本公约相抵触。 第三章 关于无线电的专门条款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频谱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合理使用 1301.各会员应努力将所使用的频率数目和频谱宽度限制到为足以满意地开放必要业务所需的最低限度;为此,须尽早采用最新的技术发展成果。 1312.在使用空间无线电业务的频带时,各会员应注意,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有效而节省地予以使用,以使各国或国家集团可以依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需要所掌握的技术设施,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第三十四条 相互间的通信 1321.在移动业务中开放无线电通信的电台,在其正常工作范围内,不论其采用何种无线电系统,均应负有互相交换无线电通信的义务。 1332.然而,为不致阻碍科学进展起见,第132款的规定不应阻止使用不能同其他系统进行通信的无线电系统,但是这种系统之所以不能同其他系统进行通信必须是由于其特性所致,而不是因为采用了专用于阻碍相互间通信的装置的结果。 1343.虽有第132款的规定,但仍可根据这种业务的用途或与所采用的系统无关的其他情况,指定某一电台开放有限制的国际电信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有害干扰 1351.所有电台,不论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时均不得对其他会员,或对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或对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并按照无线电规则经营的电信机构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 1362.每一会员应负责要求经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和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的电信机构遵守第135款的规定。 1373.此外,各会员公认,宜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使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的运转不致对第135款所述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的有害干扰。 第三十六条 遇险呼叫和通信 138无线电台对于遇险呼叫和通信,不论其发自何处,均有义务绝对优先地予以接收和答复,并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三十七条 虚假的或欺骗性的遇险信号、紧急信号、安全信号或识别信号 139各会员同意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阻止发送或转发虚假的或欺骗性的遇险信号、紧急信号、安全信号或识别信号,并共同协作从各自国家寻找和查明发送这种信号的电台。 第三十八条 国防业务的设备 1401.各会员对于本国陆、海、空军的军用无线电设备保留其完全的自由权。 1412.但是,这种设备必须按照其业务性质,尽可能遵守有关遇险时给予援助和采取防止有害干扰的措施的法定条款以及行政规则内关于应使用的发射方式和频率的条款。 1423.此外,如果这种军用设备参加公众通信业务或本公约各项附属行政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业务,则通常必须遵守这类业务所适用的管制性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