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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行政大会 411.电联的行政大会包括: a)世界性行政大会; 42b)区域性行政大会。 432.行政大会通常应为审议特种电信问题而召开,这种大会只可讨论列入议程的问题,其决定必须在所有情况下符合公约的规定。 443.(1)世界性行政大会的议程可以包括: a)第571款所述各项行政规则的部分修订; 45b)一项或多项行政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全部修订; 46c)大会权限内具有世界性的任何其他问题。 47(2)区域性行政大会的议程仅限于区域性的特种电信问题,包括向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其在该区域活动而与其他区域的利益不相抵触的指示在内。此外,这种大会的决定必须在所有情况下符合各项行政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行政理事会 481.(1)行政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所选出的三十六个电联会员组成,选举时需适当注意按世界所有地区公平分配理事会的席位。除遇有一般规则所述的出缺外,选入行政理事会的电联会员应任职到全权代表大会选出新的行政理事会之日为止,并有连选连任的资格。 49(2)理事会的每一理事国应指派一人出席理事会,此人可由一名或几名顾问协助。 502.行政理事会应采用自行制订的议事规则。 513.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行政理事会在全权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限内代行其职权。 524.(1)行政理事会应采取一切步骤,促进各会员履行公约和各项行政规则的规定以及全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在必要时,促进其履行电联其他大会和会议的决定;行政理事会并应执行全权代表大会所指派的任务。 53(2)行政理事会应确保对电联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对电联各常设机构进行有效的财政监督。 54(3)行政理事会应借助其所掌握的一切手段,特别是通过电联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并根据电联的宗旨(其中一条宗旨是以一切可能的手段促进电信的发展),促进旨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合作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总秘书处 551.(1)总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一名副秘书长协助。 56(2)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选举时所决定的日期就职,通常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决定的日期为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有连选连任的资格。 57(3)秘书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电联资金的节俭使用。他应对行政理事会负责电联在行政和财务方面的全部活动。副秘书长应对秘书长负责。 582.(1)如果秘书长的职位出缺,应由副秘书长接替;该副秘书长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决定的日期为止,并有当选为秘书长的资格。 59(2)如果在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一百八十天以前遇有副秘书长的职位出缺,应由行政理事会任命一名接替人在剩余的任期内任职。 60(3)如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位同时出缺,则由任期最长的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在不超过九十天的时期内履行秘书长的职责。行政理事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如果这一出缺是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一百八十天以前发生的,则还应任命一名副秘书长。由行政理事会任命的官员在其前任官员的剩余任期内任职,他们在全权代表大会上有当选为秘书长和(或)副秘书长的资格。 613.秘书长是电联的合法代表。 624.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并执行秘书长交办的特别任务。在秘书长缺席时,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条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 631.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频登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五名具有独立性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应从各电联会员国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选举的方式须保证按全世界各地区公平分配名额。每一电联会员只能提名本国国民一人作为候选人。 642.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不应代表各自国家或某一区域,而应以国际公共托管物的管理人身份进行工作。 653.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a)系统地记录各国的频率指配,以便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和电联相关大会所作出的决定,记录每一频率指配的日期、用途和技术特性,以保证其国际间的正式承认; 66b)按同样条件和为同样目的,系统地记录各国对地球静止卫星所指定的位置; 67c)向会员提出咨询意见,以便在可能发生有害干扰的频段内开放尽可能多的无线电路和公平、有效、经济地使用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