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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5-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91年综合文本)(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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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秘书长在接到按本条上述各款规定给他的通知后,必须将该通知告诉各缔约国政府。
  
  第九条 在不少于三分之一缔约国政府的要求下,秘书长必须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对本公约进行修订或修正。任何修订或修正均需经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然后由秘书长签名证明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在修订或修正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政府接受一年之后,各项修订或修正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但在其生效之前声明不接受此项修订或修正的缔约国政府除外。会议在通过时,可根据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决定,某项修订或修正案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发表这种声明并在该修订或修正案生效后一年的时间内不接受该修订或修正案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此期满时,必须终止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第十条 
  
  1.本公约自即日起6个月内继续开放以供签署,并在此后继续开放以供加入。
  
  2.联合国或其任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政府,或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1)签署并对接受无保留;
  
  (2)签署并对接受作出保留,随后予以接受;或
  
  (3)加入。
  
  接受或加入须以文件送交秘书长收存,方为有效。
  
  3.不能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政府可向秘书长申请参加,如其申请获得除联系会员以外的本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同意,便可按照第2款规定成为缔约国。
  
  第十一条 本公约须在至少10国签署并对接受无保留,或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之日起60天后生效。对于此后接受或加入的某一政府,本公约须于该政府的接受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60天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政府生效满3年后,该政府可以书面通知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须将通知的内容及收到的日期告诉所有缔约国政府。退出本公约应在秘书长收到通知一年后或通知中指定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第十三条 
  
  1.(1)如果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应尽快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努力使本公约的适用扩大到该领土,并可随时书面通知秘书长,宣布本公约扩大到该领土。
  
  (2)本公约的适用须从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的其它日期起扩大到通知中所指定的领土。
  
  (3)本公约第八条规定须适用于按本条规定本公约所扩大到的任一领土;为此,“其本国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一语须包括该领土上现行的手续、文书要求或程序。
  
  (4)本公约须在秘书长收到终止扩大适用的通知一年以后,或在通知中可能指定的较此为迟的日期,终止扩大到某一领土。
  
  2.秘书长须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将公约扩大到某一领土的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每次说明本公约扩大到某一领土的日期。
  
  第十四条 秘书长必须将下列内容通知所有签署国政府和缔约国政府以及本组织的所有成员:
  
  (1)在本公约上的签署及其日期;
  
  (2)接受和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交存日期;
  
  (3)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4)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收到的任何通知书及其日期;
  
  (5)按照第七条或第九条的规定所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十五条 本公约及其附则必须交秘书长保存。秘书长须将其核对无误的副本分发给签署国政府和加入国政府。本公约一经生效,秘书长须立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本公约及其附则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备有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文,与签署的原本一起存放。
  
  以下具名的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注:*签字人名从略。
  
  1965年4月9日订于伦敦。
  
  
附则

  
  第一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
  
  (一)定义
  
  就本附则的规定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分别定为:货物:系指除邮件、船用物料、船舶备件、船舶设备、船员物品和旅客携带的行李以外的任何货物、制品、商品以及船上运载的任何种类的物品。船员物品:系指属于船员并携带在船的可能包括货币在内的衣服、日常用品及其它物品。船员:系指某一航次在船上为船舶的工作或服务尽职的、在船员名册上列有其名字的任何实际雇佣的人员。旅游船:系指在国际航行中运载参加团体活动并在船上食宿的旅客的船舶,为了在一个或几个不同港口作预定的短期游览,在航行中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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