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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5-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91年综合文本)(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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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6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根据标准2.12.4允许集装箱和货盘进入一个国家的领土并离开抵达港的港界以便卸下进口货及(或)装载出口货,对上述做法的控制程序要简化,文书要求尽量精简。
  
  (六)在同一个国家内连续停靠两个以上的港口
  
  2.13推荐做法。考虑到一艘船舶在抵达一个国家的第一个停靠港时所进行的程序,如果该船未在中间停靠其他国家的港口而是连续停靠该国的任何港口,则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手续和文书应保持在最小限度。
  
  (七)办理文书
  
  2.14推荐做法。本附则中所规定的文书(标准3.7除外),无论所要求的资料是用何种语言写成,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可能接受,但是他们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书面或口头翻译成他们国家的一种正式语言或者本组织的一种正式语言。
  
  2.15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任何易读易懂媒介所传播的信息资料,包括用墨水或用笔迹难以擦掉的铅笔书写的或由自动信息处理技术所提供的文书资料。
  
  2.15.1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当要求时,以手写、复印、穿孔、盖章、符号形式或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手段的签名。假如此类接受同国内法不相一致,则对于所提交的使用非纸张媒介的资料的证明必须使有关公共管理当局能够接受。
  
  2.16标准。船舶预定抵达、卸货或过境的港口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不得要求本节提到的有关船舶、货物、物料、旅客或船员的文书必须经其国外的代表认可、核实、认证或预先办理。这点并不妨碍为了签证或类似的目的而要求提交旅客或船员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八)为了将生病或受伤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送上岸进行急救治疗而对靠港船舶采取的特别方便措施
  
  2.17标准。当船舶靠港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将生病或受伤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送上岸进行医疗急救时,公共管理当局则必须寻求同船舶所有人合作确保船长尽量将其目的通知公共管理当局,包括尽可能详细的病情或伤情以及所涉人员的身份和地位。
  
  2.18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只要有可能必须在船舶抵达前用无线电,但任何情况下要用最快的可用频道,将急救生病或受伤人员上岸和及时离开所需的文书和程序通知船长。
  
  2.19标准。对于为此目的而停靠港口并预定立即离开的船舶,公共管理当局一般不得要求标准2.1所规定的文书,但海上卫生报告单例外。
  
  2.21标准。如果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总申报单,则该总申报单无需包括比推荐做法2.2.2内容更多的情况,而且如可能,以少为宜。
  
  2.22标准。如果公共管理当局在将生病或受伤人员送上岸之前要对到达的有关船舶实施控制措施,则必须在实施此类控制措施之前采取医疗急救和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
  
  2.23标准。假如对有关人员的治疗或最终迁移或遣返的费用需要保证或担保,在获得此类保证或担保的过程中,医疗急救不得停止或耽搁。
  
  2.24标准。在公共管理当局可能对需送上岸的生病或受伤人员实施任何控制措施之前必须采取医疗急救和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
  
  第三节 人员的抵离港口
  
  本节内容为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抵离港口时要求船员和旅客办理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抵离时的要求和程序
  
  3.1标准。一本有效的护照是在船舶抵离港口时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一名旅客情况的基本文书。
  
  3.1.1推荐做法。各缔约国政府应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尽可能同意接受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
  
  3.2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作出安排,使船上旅客的护照或能接受的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只需在抵港和离港时由移民当局各检查一次。此外,为了进行有关海关和其它抵离手续的核实或查验,可以要求提交这些护照或正式身份证件。
  
  3.3推荐做法。对逐个提交的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公共管理当局在检验之后,除非允许旅客入境发生某些障碍,应立即退还这些文书,不要为实施额外的控制而加以扣留。
  
  3.4推荐做法。除了因办理本附则规定的文书所需要以外,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再要求登船或离船的旅客或者代表他们的船舶所有人提供书面补充或重复提供其护照或正式身份证件内已提供的情况。
  
  3.5推荐做法。除了办理按本附则规定的文件所需要的以外仍要求登船和离船的旅客提供书面补充情况的公共管理当局应将其对旅客的进一步身份证明的要求限于推荐做法3.6(登船/离船卡)中所述的项目。当旅客办理了登船/离船卡时,公共管理当局应予以认可而不应再要求船舶所有人办理或核对。除格式中要求印刷字体外,字迹清楚的手写体应予以认可。对每名旅客只应要求一份登船/离船卡,该卡片可以包括一份或一份以上同时备妥的复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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