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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迅速而有秩序地集合和引见船上人员,携带必要的文书以供检查;并为此目的,注意做好替换机舱和其它重要岗位上船员的安排。 3.13推荐做法。在旅客和船员证件上登记姓名时应先登记姓氏。当父姓和母姓并用时,父姓写在前面,已婚妇女若丈夫的和妻子的父姓并用时,则丈夫的父姓放在前面。 3.14标准。当旅客和船员进入国境需要检查时,公共管理当局必须对旅客和船员进行检查,而不应有毫无理由的耽搁。 3.15标准。当公共管理当局发现旅客的任何管理证件不适当或因此该旅客不能获准入境时,公共管理当局不得给船舶所有人以任何处罚。 3.15.1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要求船舶所有人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使旅客携带缔约国政府所要求的所有管理证件。 3.15.2推荐做法。为了便利和加速国际海上运输,公共管理当局应在海运码头和船上实行,或当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时,应向其国家负责部门建议实行由本组织同其他适当的国际组织合作并制定或接受的标准国际信号和符号。在很大实用程度上,它们已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三)对从事旅游业务的船舶和对旅游乘客的便利 3.16.1标准。当旅游船拟到达港口的卫生当局,根据船舶到达前所收到的报告,认为该船的到达不会传入或传播检疫疾病时,公共管理当局必须准许通过无线电发给该船无疫通行证。 3.16.2标准。对于旅游船,只要航程情况无变化,只应当在其最初到达和最后离开某一国家的港口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和船员名单。 3.16.3标准。对于旅游船,只应当在其最初到达的某一国家的港口提交船用物料申报单和船员物品申报单。 3.16.4标准。护照或其他正式身份证件无论何时都必须留在旅游乘客手中。 3.16.5推荐做法。如果旅游船停留某一港口不超过72小时,除有关公共管理当局确定的特殊情况外,旅游乘客的护照不需要签证。注:本推荐做法的目的是使得缔约国在此类旅客到达时,可以签发准许入境的某些证明,或认可所提交的此类证明。 3.16.6标准。公共管理当局不得因实行管理措施使旅游乘客受到不适当的延误。 3.16.7标准。一般情况下,除为安全及证实身份和入境资格目的外,负责控制移民的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对旅游乘客进行人身检查。 3.16.8标准。如果一艘旅游船在同一国家的一个以上港口连续停靠时,公共管理当局一般只须在最初到达和最后离开的港口对旅客进行检查。 3.16.9推荐做法。为方便旅游船乘客迅速上岸,对旅客的进口查验应尽可能于船舶停靠上岸地点之前在船上进行。 3.16.10推荐做法。在同一国家的一个港口离开旅游船而在另一港口重返原船的旅客,应与在同一港口离开旅游船并重返的旅客享受同等的便利。 3.16.11推荐做法。对旅游乘客的卫生管理只需审查海上卫生报告单。 3.16.12标准。在船舶停港期间,必须准许免税船用物料上船,以供旅游乘客使用。 3.16.13标准。不得要求旅游乘客提交书面的报关单。 3.16.14推荐做法。旅游乘客不应受任何货币管理的限制。 3.16.15标准。旅游乘客不需要登船/离船卡。 3.16.16推荐做法。除旅客名单作为进行旅客检查的唯一根据外,公共管理当局对旅客名单中的下列细目不应坚持要求填报: ——国籍(第六栏) ——出生日期和地点(第七栏) ——登船港(第八栏) ——离船港(第九栏) (四)便利过境旅客的特别措施 3.17.1标准。逗留在船上的过境旅客,在其到达和离开该船时,除非安全需要,一般不接受公共管理当局的例行检查。 3.17.2推荐做法。应允许过境旅客保留其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 3.17.3 推荐做法。不应要求过境旅客填写离船/登船卡。 3.17.4推荐做法。在船舶停港期间,从同一港口乘同一船舶继续其旅程的过境旅客,如果愿意,一般应获得上岸的临时许可。 3.17.5推荐做法。除有关公共管理当局确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要求从同一港口乘同一船舶继续其旅程的过境旅客持有签证。 3.17.6推荐做法。一般不应要求从同一港口乘同一船舶继续其旅程的过境旅客提交书面报关单。 3.17.7推荐做法。在某一港口离船而在同一国家的另一港口返回原船的过境旅客应与在同一港口抵离同一船舶的旅客享有同等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