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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从事科学业务的船舶的便利措施 3.18推荐做法。如果验明某一艘从事科学业务的船舶所载的人员为该航次科学目的所需要的船上人员,则此类人员应获得至少同该船船员同样的便利。 (六)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外国船员的进一步便利措施——登岸假 3.19标准。如果船舶的抵港手续已经办完而且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或秩序方面无理由拒绝准许上岸,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停港期间,必须允许船上外国船员上岸。 3.19.1标准。不得要求登岸的船员持签证。 3.19.2推荐做法。登岸或返船的船员一般不应接受人身检查。 3.19.3标准。不得要求船员持有特别许可证,如,为登岸假所用的登岸通行证。 3.19.4推荐做法。假如在船员登岸渡假时,要求船员需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则这些证件应限于标准3.10所规定的那些。 第四节 公共卫生和检疫(包括动植物卫生措施) 4.1标准。不是《国际卫生规则》缔约国的公共管理当局对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尽量采用该规则的有关规定。 4.2推荐做法。由于卫生、地理、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原因而有一定的共同利益的缔约国政府,如果签订一项特别协议将有助于《国际卫生规则》的实施时,应根据《国际卫生规则》第九十八条签订这种协议。 4.3推荐做法。当载运某些动物、植物或其制品需要有卫生证书或类似文书时,此类证书和文书应该简单并广泛公布。缔约国政府应进行合作,使这些要求标准化。 4.4推荐做法。当船舶预定到达港口的卫生当局根据船舶到达之前提供的情况,认为该船抵港不会传入或传播疫病时,如有可能,公共管理当局应准予用无线电将无疫通行证发给船舶,并应尽可能准许卫生当局在船舶进港前上船。 4.4.1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寻求船舶所有人的合作以确保根据要求将船上病情及时用无线电报告船舶目的港的卫生当局,以便船舶到达时准备好专门的医务人员及办理卫生手续所需的设备。 4.5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作出安排,使所有旅游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能让旅客在离开之前有足够时间得到有关国家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预防注射清单,以及符合《国际卫生规则》的预防注射证书的表格。公共管理当局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预防注射人员使用国际预防注射和接种证书以便普遍接受。 4.6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实际可能在较多的港口提供办理国际预防和接种证书的便利以及预防注射的便利。 4.7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确保迅速采取检疫措施和办理卫生手续,而且要尽快结束并不得有歧视行为。 4.8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实际可能在较多港口提供足够的有关公共卫生管理的便利和动植物检疫的便利。 4.9标准。各个国家必须尽实际可能在较多的港口为船员和旅客的急诊提供合理的、实际的和易用的医疗设施。 4.10标准。除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危险的紧急情况以外,对于没有感染上检疫疾病或没有感染检疫疾病嫌疑的船舶,港口卫生当局不得因任何其它流行病而阻碍该船装卸货物或物料,或者装载燃料或淡水。 4.11推荐做法。在携带检疫证书而其格式经有关国家同意的特定情况下,应准许装运动物、动物原料、生的动物制品、动物食品以及应受检疫的植物产品。 第五节 杂项规定 (一)保证书和其它担保形式 5.1推荐做法。如果公共管理当局要求船舶所有人出具保证书或其它形式的担保,以承担根据海关、移民、公共卫生、农业检疫或其它类似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如有可能,应允许使用单一的综合性保证书或其它担保形式。 (二)文书中的差错及其处罚 5.2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如确信本附则规定的文书中的差错是由于疏忽造成、不具有严重性质、不是由于一再漫不经心造成、也不是有意违犯法规,而这些差错又是在文书全部查验之前发现并能及时改正时,则必须允许改正而不要耽误船舶。 5.3标准。如果在本附则规定的经过船舶所有人或船长签名或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长签名或另获得证明的文书中有差错时,在使公共管理当局获机会确信这些差错是由于疏忽造成,不具有严重性质,不是由于一再漫不经心造成的,也不是有意违犯法规之前,不得强制处罚。 (三)港口服务 5.4推荐做法。港口公共管理当局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应免费提供通常的服务。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力制订正常的港口服务时间,该时间要与平时工作量大的时间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