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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不上下其他旅客; (2)不装卸任何货物。文书:带有信息登记项的信息载体。信息载体:系指设计用以携带信息登记记录的工具。邮件:系指邮政部门托运的和运交给邮政部门的信件和其他物品。过境旅客:从国外一个国家乘船抵达某港,然后乘船或其它交通工具继续旅行去外国的旅客。旅客携带的行李:系指旅客携带在同一条船上的、可能包括货币在内的财产,不论此财产是否为本人所有,只要不是按照某一运输合同或其它类似协议所运载的物品。公共管理当局:系指某一国家负责实施和执行该国法律和规则的机构或官员;这些法律和规则系指与本附则中的“标准”和“推荐做法”的任何有关的法律和规则。船舶所有人:系指拥有或经营船舶者,不论其是一个人、一个公司或其它法律实体,以及代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任何人。船舶设备:系指除船舶备件以外的任何用于船上的可移动但不带消费性质的物品,包括诸如救生艇、救生用具、家具、船舶舾装及其它类似物品等附属物。船舶备件:系指船上所带的供船舶用于修理或替代的物品。船用物料:系指船上使用的物品,包括消费物品、载于船上卖给旅客和船员的物品,燃料和润滑油,但不包括船舶设备的备件。登岸假:系指船舶在港停留期间,在地理或时间许可范围内允许船员登岸,若有,可以由公共管理当局决定。抵港时间:系指船舶刚到一港口停留的时间,而不论是锚泊或停靠码头。 (二)一般规定 本附则连同本公约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管理当局采取此类适当措施,包括:当有欺诈嫌疑时,或者处理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险的特殊问题,如违背海上运输安全的非法活动和非法运输麻醉剂及精神治疗药物时,或者为防止传入或传播有害于动植物的疾病和虫害时,要求进一步提供所需的情况。 1.1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在各种情况下只能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并保持最少数量的项目。 本附则已列出明细项目清单,故而公共管理当局不得要求提供其认为并非必需的那些资料细目。 1.1.1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考虑到因采用自动信息处理和输送技术可能会促进运输的发展,应配合船舶所有人及其他关系方对此进行审议。 现有的资料要求和控制程序应予以简化并应注意所获得的资料与其它有关资料系统相一致的需要性。 1.2推荐做法。尽管本附则中对某些用途的文书可能分别作出规定和要求,但公共管理当局,考虑到被要求完备这些文书者的利益和这些文书的用途,在任何切实可行并能获得显著便利的情况下,应规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这种文书合并为一个。 1.3推荐做法。各缔约国政府鉴于安全和禁毒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应当有效,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利用先进的技术,包括自动数据处理(ADP)。此类措施和程序应以对船舶和船上人员及财产妨碍最小和避免不必要的延误的方式来实施。 第二节 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 本节内容是有关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时公共管理当局要求船舶所有人办理手续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可以阻止有关当局为了检查而要求船方出示证书和船上携带的关于登记、吨位、丈量、安全、船员配备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文件。 (一)总则 2.1标准。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抵达、逗留或离开时,除本节所包括的文书外,公共管理当局不得要求任何其它文书。 本节所包括的文书是: ——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 ——船用物料申报单 ——船员物品申报单 ——船员名单 ——旅客名单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对邮件所要求的文书 ——海上卫生报告单 (二)文书内容和目的 2.2标准。总申报单应是船舶抵达和离开时应公共管理当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船舶情况的基本文书。 2.2.1推荐做法。船舶抵达和离开时,使用相同格式的总申报单应予以接受。 2.2.2推荐做法。在总申报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船舶名称和类别 ——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细目 ——船舶吨位细目 ——船长姓名 ——船舶代理人姓名和地址 ——货物简要说明 ——船员人数 ——旅客人数 ——航次简要细目 ——抵达日期和时间,或离开日期 ——抵达或离开的港口 ——船舶在港的位置 2.2.3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船舶代理人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总申报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总申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