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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标准。货物申报单应是船舶抵达和离开时按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货物情况的基本文书。但对任何危险货物的细目也可要求分别提供。 2.3.1推荐做法。在货物申报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1)抵达时 ——船名和船舶国籍 ——船长姓名 ——从何港来 ——作出报告的港口 ——标记和号码;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种类 ——在本港所卸货物的提单号码 ——船上所剩货物的卸货港 ——联运提单上货物的发货港 (2)离开时 ——船名和船舶国籍 ——船长姓名 ——目的港 ——在本港所装货物:标记和号码;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种类 ——在本港所装货物的提单号码 2.3.2标准。对船上的剩余货物,公共管理当局只能要求提供最低限度的必需项目的简要细节情况。 2.3.3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船舶代理人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货物申报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货物申报单。 2.3.4标准。如果舱单至少包括了根据推荐做法2.3.1和标准2.3.2所要求的情况,并根据标准2.3.3的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和证明,公共管理当局应该接受一份舱单副本,以代替货物申报单。2.3.4.1推荐做法。作为标准2.3.4的一种替代办法,公共管理当局可以接受一份根据标准2.3.3的要求签名或证明的运输单据副本或认证无误的副本,但前提是如果货物性质和数量使之切实可行,而且按推荐做法2.3.1和标准2.3.2规定所提供的情况,虽未在此类文书中表示,但已在别的地方提供并经正式认证。 2.3.5推荐做法。舱单上没有登记的属于船长的包裹,只要其细目已分开提供,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在货物申报单上予以省略。 2.4标准。船用物料申报单应是船舶抵达和离开时,按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船舶物料情况的基本文书。 2.4.1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正式授权的亲身了解有关船舶物料实际情况的其他驾驶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船用物料申报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船用物料申报单。 2.5标准。船员物品申报单应是按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船员物品情况的基本文书。离开时不得再要求提交此申报单。 2.5.1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上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驾驶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船员物品申报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船员物品申报单。公共管理当局还可要求每个船员在申报单的本人的物品栏内签字;不会签字的船员可以画押。 2.5.2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一般情况下应只对需完税或受禁止或受限制的船员物品要求细节情况。 2.6标准。船员名单为船舶抵达和离开时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有关船员人数和组成情况的基本文书。 2.6.1标准。在船员名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船名和船舶国籍 ——姓氏 ——名字 ——国籍 ——职位或等级 ——出生日期和地点 ——身份证明的性质和号码 ——抵达港和日期 ——从何港来 2.6.2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驾驶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船员名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船员名单。 2.6.3标准。在一艘船舶从事定期航行服务,因而在14天内停靠同一港口至少一次,且船员无更动的情况下,公共管理当局一般不得要求每次靠港都提交船员名单,但须提交一份能使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无更动”的声明书。 2.6.4推荐做法。在标准2.6.3所述的情况下,若船员中有小更动,公共管理当局一般不应该要求提交新的全体船员名单而应接受已表明更动情况的原有名单。 2.7标准。旅客名单应为船舶抵达和离开时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有关旅客情况的基本文书。 2.7.1推荐做法。在短途海运或相邻国家之间船舶/铁路联运的情况下,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旅客名单。 2.7.2推荐做法。在旅客名单之外,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再对那些名单上已有名字的旅客要求登船卡或离船卡。但是,在遇有对公共卫生构成重大危险的特殊问题时,公共管理当局可以要求某一国际航行旅客在抵港时写下其目的地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