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7.3推荐做法。在旅客名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船名和船舶国籍 ——姓氏 ——名字 ——国籍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登船港 ——离船港 ——船舶抵达港及其日期 2.7.4推荐做法。航运公司编制的自用名单只要至少包含符合推荐做法2.7.3所要求的情况,并根据标准2.7.5签名和注明日期或经证明即应予以接受、以此代替旅客名单。 2.7.5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一份由船长、船舶代理人或船长正式授权的其他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旅客名单,或必须接受经证明可为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接受的旅客名单。 2.7.6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确保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抵港时即将船上发现的任何偷渡者通知当局。 2.7.6.1推荐做法。当偷渡者没有足够的证件时,只要可行并达到与国家法规和安全要求相一致的程度,公共管理当局应签发一份附有偷渡者照片和其它重要情况的避难信。该信上写明可用任何运输工具将偷渡者送回原港口和列有当局强加的任何其它条件,该信应交给负责将偷渡者送回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这封信将包括过境地和最初登船地当局所需要的材料。注:该推荐做法不是有意阻止公共管理当局为对偷渡者进行可能的起诉和(或)驱逐出境之目的而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此外,该推荐做法中没有任何一点与1951年7月28日的《联合国有关难民地位公约》的有关禁止驱逐或将难民送回条款的规定相矛盾。 2.8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抵达和离开时不得要求《万国邮政公约》规定以外的关于邮件的书面申报单。 2.9标准。海上卫生报告单应为按港口卫生当局的要求所提供的有关航行中和抵港时船上卫生状况的基本文件。 (三)抵港时的文书 2.10标准。船舶抵港时,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5份总申报单 ——4份货物申报单 ——4份船用物料申报单 ——2份船员物品申报单 ——4份船员名单 ——4份旅客名单 ——1份海上卫生报告单 (四)离港时的文书 2.11标准。船舶离港时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5份总申报单 ——4份货物申报单 ——3份船用物料申报单 ——2份船员名单 ——2份旅客名单 2.11.1标准。对于抵港时已列入申报单并留在船上的货物,在离港时不得再要求新的货物申报单。 2.11.2推荐做法。对于抵港时已列入申报单中的船用物料和在本港装船并已列入该港提交的另一海关文书中的船用物料,在离港时不应再要求单独的船用物料申报单。 2.11.3标准。如果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离港时要求提供船员的情况,则必须接受船舶抵港时所提交的船员名单副本一份,但要重新签署并注明船员人数或组成情况的变化,或注明无变化。 (五)便利货物、旅客、船员和行李结关的措施 2.12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行政管理当局合作,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停港时间达到最短的程度,并提供良好的港内运输流向安排,经常检查有关船舶抵离的所有程序,包括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服务工作等以及与此有关的安全措施。他们还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在船舶工作区域作出安排,以使货船及其货载能够进港并结关。 2.12.1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行政管理当局合作,采取适当措施提供良好的港内运输流向安排,以使货物作业和结关程序能顺利和简便地进行。这些安排应包括船舶到码头后进行卸货、结关、入库和必要的货物转运等各个阶段。在货物仓库与靠近码头的公共管理当局结关区之间应有方便的直接通路,如可能,应备有机械传送系统。 2.12.2推荐做法。各缔约国政府应提供方便,临时许可带进船舶特殊货物操作设备并在所靠口岸用其装、卸及操作货物。 2.12.3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鼓励船舶所有人和(或)货运码头和仓库的经营人为易偷货物提供特别的贮存设施并在装船或就地交货前临时或长期地保护贮存货物的区域以防止闲人进入。 2.12.4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依照各自的规则,允许临时进口免除关税及其它税收和费用的集装箱和货盘并在其使用过程中提供方便。 2.12.5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在其规则中,参照标准2.12.4,作出规定以接受一份简单声明表示有关临时进口的集装箱和货盘将在该有关国家规定的时效范围内重新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