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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5-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91年综合文本)(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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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推荐做法。在登船/离船卡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姓氏
  
  ——名字
  
  ——国籍
  
  ——护照或其它正式身份证件的号码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职业
  
  ——登船/离船港
  
  ——性别
  
  ——目的地住址
  
  ——签名
  
  3.7标准。如要求船上人员有预防霍乱、黄热病或天花的证明时,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承认《国际卫生规则》规定格式的国际预防注射或接种证书。
  
  3.8推荐做法。对船上人员或离船人员的体格检查通常只应限于那些在有关疾病的潜伏期内来自某种检疫疾病流行区域的人(如《国际卫生规则》所述)。但是可以根据《国际卫生规则》的规定要求附加的体格检查。
  
  3.9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在通常情况下对回国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海关检查时应采用取样检查或抽查的办法。应尽可能免除旅客携带行李的书面申报单。
  
  3.9.1推荐做法。只要可能,公共管理当局在适当考虑加强安全措施的必要性时,应该放弃对离港旅客携带行李的检查。
  
  3.9.2推荐做法。在对离港旅客携带的行李不能完全免除检查时,一般情况下则应取样检查或抽查。
  
  3.10标准。有效的海员身份证件或护照是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一艘船舶抵离港口时有关各个船员情况的基本文书。
  
  3.10.1标准。在海员身份证件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姓氏
  
  ——名字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
  
  ——身体特征
  
  ——照片(经鉴定)
  
  ——签字
  
  ——有效期(如有)
  
  ——发证当局
  
  3.10.2标准。当一个海员为了下述目的的需要作为旅客以任何交通工具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时:
  
  (1)返船或调往另一船舶;
  
  (2)过境去另一个国家返船,或遣送回国,或为有关国家当局批准的其它目的,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该海员以有效的身份证件代替护照,只要此证件确保持有人能再次进入发证国家。
  
  3.10.3推荐做法。在通常情况下,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或提供船员名单以外的关于海员身份的补充情况。
  
  (二)便利货物、旅客、船员和行李结关的措施
  
  3.11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行政管理当局合作,采取适当措施,提供良好的港内运输流向安排,以便旅客、船员和行李能够迅速结关,并应提供足够人员,保证有足够的设备,应特别注意行李的装卸及传送装置(包括使用机械化系统)和经常发生乘客阻滞的地点。必要时,船舶同查验旅客和船员的地点之间的通道应设有遮蔽。这种装置和设备应是灵活的,并能在受到严重威胁时能延伸以达到增进安全的目的。
  
  3.11.1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
  
  (1)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行政管理当局合作,作出适当的安排,如:
  
  ①对旅客和行李单个地和连续地办理手续的办法;
  
  ②一旦行李放到可以提取的地方后,旅客可以立即辨认并取得其检验过的行李的制度;
  
  ③保证提供设备和服务,以满足老年和残疾旅客的需要;
  
  (2)确保港口行政管理当局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
  
  ①旅客及其行李转往当地运输和从当地运输转来时能容易地和迅速地流通;
  
  ②如果要求船员向政府机关办公室报告时,这些办公室应容易进入,并尽可能彼此靠近。
  
  3.11.2推荐做法。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有关运输和安全的所有必要信息能及时提供给听觉和视觉较差的旅客。
  
  3.11.3推荐做法。应把老年和残疾旅客安置或接到码头大楼,预定地点应尽可能靠近大门。这些人应有明显的标志。出入通道应当没有障碍物。
  
  3.11.4推荐做法。在到达公共设施受到限制的地方,应尽一切努力提供易接受的和价格合理的公共运输设施,采用现有的和计划内的设施,或为行动不便的旅客提供特殊的安排。
  
  3.11.5推荐做法。应在码头和船上提供适当设备,以使老年和残疾旅客安全上船和下船。
  
  3.12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要求船舶所有人确保船上人员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有助于加快旅客和船员的抵港程序。这些措施可以包括:
  
  (1)向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提供正确估计到达时间和预报,随后再通知时间上的任何变更,如果该次航程路线可能会影响检查要求时,应将路线说明;
  
  (2)准备好船舶文书,以便于迅速审查;
  
  (3)船舶驶往泊位或锚地的途中,准备好舷梯或其它登船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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