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外,灭失货物或灭失部分货物的运送费用、海关税和因运送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未算入货物价格内时,均应予以偿还。 同运送合同无关的费用和损失不应赔偿。 第二十五条 货物毁损的赔偿额 一、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它损失。 这款项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办法确定。 二、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赔偿额不应超过下列款额: (一)如因毁损以致全批货物减低价格时,不应超过全部灭失赔偿额; (二)如因毁损仅使该批货物的一部分减低价格时,不应超过减低价格部分的灭失赔偿额。 第二十六条 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一、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按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罚款: 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一时,为运费的6%;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一,但不超过十分之二时,为运费的12%;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二,但不超过十分之三时,为运费的18%;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三,但不超过十分之四时,为运费的24%;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四时,为运费的30%。 逾期罚款的数额,应根据货物总运到期限所算出的逾期时间确定。 如货物在某一铁路运到逾期,而在其他铁路却早于规定的期限运到,则确定逾期时间时,应将上述期间相抵销。 二、对货物全部灭失予以赔偿时,不得要求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 如运到逾期的货物部分灭失时,应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罚款。 如运到逾期的货物毁损时,除第二十五条所定的赔款额外,还应加上运到逾期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罚款额连同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款额,不应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所应赔偿的总款额。 三、运到逾期的罚款,只限在未遵守根据第十四条计算的从发站到到站的总运期限的情况下支付。 四、自铁路通知货物到达和可以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处理时起,一昼夜内如收货人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领取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赔款的支付,赔款和多收款额的利息 一、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规定的赔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罚款,均以支付这些款项的铁路所属国家的货币进行支付。 二、如款额用某一国家货币表示,而在另一国内付款时,这项款额应付款按照付款地付款当日的牌价折合为付款铁路国家的货币。 三、如从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才对赔偿请求给以答复,支付多收的款额或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赔款时,则对应付的款额加算年利4%的利息。 利息从下列日期起算到转帐日或付款日为止: (一)返还运送费用多收款额的赔偿请求--从多收之日起。如在180天内,已办理付款时,则从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加算利息。 (二)关于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各项赔偿请求--从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 对于45卢布以内(包括45卢布)的赔款和4.5卢布以内(包括4.5卢布)的多收款额,均不加算利息。 四、铁路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因运送货物所发生的赔偿要求时,发货人或收货人也应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赔款利息。 第六章 赔偿请求,诉讼,赔偿请求时效 第二十八条 赔偿请求 一、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送合同提出部偿请求 二、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赔偿请求应按每批货物分别提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出返还运送费用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