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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1-01-01
【实施时间】 195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接上页]

  运送自轮运转的机车、煤水车、摩托车辆和轨道起重机时,发货人必须保证机车、车辆的注油,并派有经验的押运人员押运。
  
  二、运送动物时,必须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从发站押运至到站。但按零担运送且不需要换装,而又装入关闭严紧的诸如笼、箱、篮中的小动物和禽鸟除外。发货人应遵守货物发送国、到达国和过境国的兽医卫生规章。
  
  三、易腐货物允许按附件第9号的规定运送。往越南民主共和国或经该国铁路运送易腐货物时,应根据用越南民主共和国铁路的预先商定办理运送。
  
  四、下列货物,只在参加运送的各铁路间预先商定才准运送:
  
  (一)一件重量超过60吨的货物,而在换装运送中;对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重量超过30吨时;对越南民主共和国重量超过20吨时;
  
  (二)长度超过18米的货物,而运往越南民主共和国,长度超过12米时;
  
  下列货物,除运往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以外,不经预先商定,即可运送:
  
  --如装在一辆车上,又不需换装运送时,长度超过18米,而不超过25米的货物。使用游车时,货物不应支靠在游车上;
  
  --长度不超过30米的铁路钢轨和钢筋混凝土用的圆钢筋,但对欧洲1435毫米轨距的铁路--长度不超过36米时;
  
  (三)在参加运送的任何一个铁路上,超过附件第1号所列的装载限界的货物(超限货物)。
  
  在换装运送中,计算货物是否超限时,车底板距轨面的高度应为1300毫米,而对越南民主共和国铁路,则为1100毫米。同时,还要以车辆是停在直线平道上,车辆纵向中心线与线路中心线相重合为依据。
  
  (四)在换装运送中用特种平车装运的货物;
  
  (五)在换装运送中用专用罐车装运的化学货物;
  
  (六)用罐车运往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一切罐装货物。
  
  为商定这些货物的运送条件,对于不换装运送,发货人必须在办理货物托运的一个月以前,对于换装运送则在两个月以前,向发站提出关于每件货物包装种类和重量的资料,对(一)、(二)、(三)项所列的货物,还应提出关于货物尺寸的资料,而且必要时,并应提出这些货物的装车示意图。对超限货物,在一切情况下,发货人均必须提出货物装车示意图。
  
  在过境路上绕路运送超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这一绕行的经路。
  
  五、对于超限的不对称货物,每件重量超过3吨的货物、设备、机器,以及高度超过1米的箱装的此类货物,发货人必须在每件货物横、纵方向的两侧用洗不掉的颜料按附件第8号规定的“重心”标记标明货物的重心位置和每件货物的重量。
  
  对超限货物,发货人应在两侧作下列字样的标记,或附以写有下列字样的表示牌(标记和表示牌均应带红边):“注意”在……铁路上是超限货物”。
  
  上述标记应用发送国文字书写,并附俄文或德文的译文。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以及相反方向运送时,必须译成俄文。
  
  六、在运送汽车、拖拉机和其它自轮运行的机器时,发货人必须将司机室和发运机罩加封,并对能自由触及的蓄电池、备用车轮以及装有备用零件、容易拆卸的零件和工具的箱子加封。发货人的铅封应符合第八条第八款的各项规定。
  
  装有备用零件、工具和容易拆卸的零件的箱子,应用金属带捆系,并放于施加铅封的交通工具司机室内,如司机室内不能容纳时,则应固定在车底板上。每一箱内均应放入所装物品一览表。
  
  对每台汽车、拖拉机或其他自轮运行的机器,发货人都应按附件第7号的格式,用发送国文字和俄文或德文编制清单两份。向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相反方向,以及过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送货物时,应用发送国文字和俄文编制清单。
  
  清单中应记载加封的铅封数量、装有备用零件和工具的箱子数量,从机器(车)上拆卸下的一切零件的名称,以及箱子的位置。
  
  一份清单应贴在司机室侧门玻璃的内侧,第二份清单添附在运单上。
  
  七、危险货物只有在遵守附件第4号规定的条件时,才准运送。
  
  八、如在履行运送合同期间,发现已承运须遵守附件第4号所规定的特别条件才准运送的货物,虽然名称正确,但未遵守各该条件时,则这项货物应予截留,并按货物裁留国家的法令处理。
  
  九、尸体的运送,应按下列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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