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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1-01-01
【实施时间】 195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接上页]

  承运的每具尸体只限放入坚固的密闭金属板内或包有马口铁的木板内。应将板放入木箱内,并予加固;
  
  (二)发货人必须交卫生部门的关于准予运送的医务证明书附在运单上;
  
  (三)尸体只按快运运单承运;
  
  (四)属于死者的物品,总重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可装入运送灵柩的车辆中。这些物品免费运送,铁路不对上述物品负责;
  
  (五)运送尸体时,应由发送人的押运人押运。如国内规章未规定其他乘车付费办法时,押运人应持有客票。根据发送人的希望,押运人可以乘坐装运灵柩的车辆。如同参加运送的各铁路商定后,可不押运。
  
  第二章 运送合同的缔结
  
  第六条 运单和运单副本
  
  一、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均填写附件第2号之1格式的运单和运单副本,签字后向发站提出。发货人的签字,可用印刷法或加盖戳记。运单应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按运送全程附送。
  
  如按发送路国内规定由发货人填写运行报单时,则发货人在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的同时,还必须填写运行报单。
  
  在运送合同缔结后,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运单副本不具有运单的效力。
  
  二、运单和运单副本用纸应使用发送国的一种正式文字,以及俄文和德文印刷。
  
  运单和运单副本,用发送国文字填写,并在每行下附俄文或德文的译文。
  
  用德文填写时,应使用拉丁字母。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及相反方向,以及过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发送货物时,运单和运单副本中所记载的事项只应译成俄文。
  
  各铁路可相互商定不附俄文或德文的择文。
  
  三、运单和运单副本用纸,按下列规定印制:
  
  (一)慢运货物--用白纸印制;
  
  (二)快运货物--用白纸印制,并在正面和背面的上边和下边,加印1厘料宽的红线。
  
  根据发送路国内规章的规定,运单副本也可以用另一种颜色的纸印制。
  
  发货人选择白色运单用纸或带有红线的运单用纸,是表示货物在运送全程中应按慢运或快运办理运送。
  
  四、根据各有关铁路间的商定,可准许承运在国际货协的一个或数个参加路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
  
  发货人应在托运货物的8天以前,将关于这项运送的事项通知发送路。
  
  发货人取得随旅客列车运送货物的同意后,必须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内注明:“货物在……铁路上请随旅客列车运送”。这种运送用快运运单办理。
  
  五、运单和运单副本中所记载的事项,应用钢笔、圆珠笔(如不违反发送路的国内规章时)填写清楚或用打字机打字,或印制或加盖戳记。运单中的一切事项,应由发货人和铁路填写在各相应栏内。
  
  填写运单时不准缩写,但本条第七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载情况除外,运单上加盖的戳记印文应十分清晰。发货人记载的事项中,不准有划消或粘贴以及擦改或涂抹等类的任何修改。
  
  在特殊情况下,发货人可以修改运单,但不得超过一栏或相互关联的两栏。此时,发货人应在“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所作的修改,并签字或加盖戳记证明。
  
  铁路在修改和补充运单中记载的事项时,应由铁路相应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车站戳记证明。
  
  六、填写运单时,发货人必须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各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果有可能从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时,则在运单上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
  
  发货人应尽可能注明从发站至到站的最短经路所通过的国境站。对过境路只应注明统一运价规程第9条所载的那些国境站。
  
  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运送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到站”栏内,除站名外,还填写该铁路和车站的代号;而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送时,则在“发站”栏内填写。
  
  七、收货人可以只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关于地址的记载中,不准许没有收货人的名称和他的通信地址。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相反方向运送时,在运单“发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栏内或“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栏内,准许填写这些国家中规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代号(例如,6лM-12)。
  
  八、货物名称应按下列方法在运单上填写:
  
  (一)根据第5条第(七)款运送的货物,应按附件第4号中所载的名称填写;
  
  (二)过境国际货协参加路运送的货物,其名称应按统一货价的品名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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