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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如车辆的装载超过其最大载重量: (一)在发送路发现的多出部分货物,应当卸下,并交由发货人处理; (二)在过境路或到达路发现的多出部分货物,应由铁路卸下,按必要份数的运行报单尽可能地同原批货物一起发送到到站。 (三)多出部分货物的运费、卸车费、装车费和运送有关杂费,作为单独一批货物核收,并记入运单中。 由于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不正确,而造成超过每轴荷重时(第七条(三)款),也适用这项规定。 第十三条 运价、运送费用的计算 一、运送费用(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运送上的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邻国铁路车站间运送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国铁路国内运价计算,如这些铁路间定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则按运送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 (二)过境运送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该铁路国内运价规程计算;而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运送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统一货价计算。 二、货物运费,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国境站为经路,按最短里程计算。 如货物通过其他国境站运送而较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经路更短时,应按通过这些国境站的最短里程计算运费。 三、到达国和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和罚款,用当地货币计算,而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和罚款,用卢布计算。 四、凡适用的运价规程中未曾规定的在运送中由铁路垫付的费用,例如:为保全货物完整所需的包装修理费,苫盖蓬布的劳务费和蓬布作用费(如蓬布苫盖不由铁路负责时),均应向铁路补偿。这些费用应对每批货物分别确定并用相应的文件证明。 上述费用应记入运送票据内并向发货人(如费用在发送路发生时)或向收货人(如费用在到达路发生时)核收。如上述费用在过境铁路发生时,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何人支付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定)核收。 五、在运送途中如必须将货物从一辆车向两辆同一轨距的车辆换装时,则运费应根据原运单,按发站原装车辆的一批货物计算。如途中换装的原因与发货人无关时,则不核收换装费。 六、在国境站将货物换装入另一轨距的车辆或更换车辆轮对时,杂费(包括换装货物时由铁路供给加固用设备和材料:支柱、铁丝、钉车、垫木等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如由到达路换装货物和更换车辆轮对时,应按该路国内运价规程核收。 (二)在其它情况下均按统一货价核收。 第十四条 运到期限 一、运到期限按货物运送全程,根据下列标准确定: (一)快运货物: 1.发送期间--1昼夜; 2.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一昼夜; 3.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铁路管内,每320运价公里--1昼夜; 4.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第6条第四款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420运价公里--1昼夜。 (二)慢运货物: 1.发送期间--1昼夜; 2.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 3.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 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算,如承运人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时,则运到期限应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算,货物装车日期,应记入运单中。 二、运到期限;应按发站到到站间的货物实际运送里程计算。 三、在国境站上将货物换装到其他轨距的车辆,更换车辆轮对和用轮渡渡送车辆时,运到期限延长2昼夜。 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延长百分之百。 此外,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铁路上,运送出口和进口货物时,暂时适用该路国内规章规定的运到补加期限。 四、下列时间不计算在运到期限之内: (一)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的滞留时间; (二)在发运或继续运送中非因铁路的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三)因变更运送合同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四)当检查货物是否同运单的记载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遵守了预防办法,如发现情况不符的,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五)因牲畜饮水、遛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六)由于发货人的过失,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包装的整修以及倒装或货物装载的整理所需的滞留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