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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何方装车(铁路或发货人),应按发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 托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装车”栏内注明由何方装车。 五、对于需要经较长时间才能承运、装车的换装的成件货物,铁路可要求发货人捆扎或包装成较大的货件。 六、车辆只能装到最大重量,但须根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考虑车辆的每轴容许负担重量。 最大载重量如下: (一)如车辆上只有一个标记(载重)时,则对两辆车的最大载重量为上述标记载重量加1吨,对四轴和四轴以上车辆的最大载重量为上述标记载重量加2吨。 在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路上,以载重量加5%为最大载重量。 (二)如车辆上有两个标记时,则较大的数字为最大载重量(较小的数字表示标准载重量)。 (三)如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车辆上标有ABC符号时,则“C”字下面所注的最大值为最大载重量。 装车超过最大载重量时即为超载。 七、发送货物时,应按发送路国内规章确定重量和件数。 但是: (一)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蓬布或覆盖有蓬布而未加铅封的货物,在承运时,发货人必须在运单中记载下列事项: 1.如总件数不超过100件时,应记载货物的件数和重量; 2.如总件数超过100件时,只记载货物的重量。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件数栏内注明:“堆装”字样。 (二)小型压延金属和小型金属制品,在承运时,只检查重量不点件数。发货人应在运单“件数”栏内注明“堆装”字样。 (三)在包装时已经确定重量,并在每件货物上标有重量的包装货物,以及同一标准重量的货物,在承运时不检查重量。 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必须在运单中注明货物件数和重量,而在“重量确定方法”栏内,应注明货物的总重量是按何种方法确定的:如按标准重量确定(使用“按标准重量”字样)。 (四)如运单中“发货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公斤)”和“铁路确定货物的重量(公斤)”栏内记载两个重量,应以铁路确定的重量为责任重量。 八、棚车的车门和所有的其余孔口(从里边用铁棚或其它方法关闭的通风口除外)均应施封。罐车所有的注油和排油装置均应施封。 车辆施封时,应使用只有在毁坏后方能启下的铅封。 如由发货人封车时,铅封上应有下列清楚的记号: (一)站名(必要时可用简称); (二)施封的年月日或封印记号; (三)发货人简称。 此外,发货人的铅封上可载有发送路简称。 由铁路封车时,铅封上同样应有上述的记号。但为了代替发货人简称,铅封上应有发送路简称或封车钳子号码。 车辆的施封应由何人(铁路或发货人)进行,应按发送路国内规章办理。 九、往越南民主共和国运送零担货物时,发货人可以对货件施封,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应在运单“包装种类”栏内就此事作出记载。 第九条 货物价格的声明 一、发货人在托运下列货物时,应声明其价格: (一)金、银、白金及其制品; (二)宝石; (三)贵重毛皮(海龙、青狐、白鼬、貂、水貂、水獭、羊羔、海豹、海狗、玄狐、臭鼬、黑貂的毛皮及其制品; (四)摄制的电影片; (五)画; (六)雕象; (七)艺术制品; (八)古董; (九)家庭用品。发货人如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不声明价格”,并亲笔签字证明时,则也准许承运不声明价格的家庭用品。 二、对于托运其他货物,可以根据发货人的希望声明价格。 三、货物声明价格的款额,应由发货人以卢布记入运单“货物的声明价格”栏内,并不应超过售货者帐单中记载的这些货物价格或国家价格。 发送路上承运货物时,有权检查货物的声明价格是否同它的价值相符。如铁路同发货人之间对于声明价格款额发生争论时,这项争论应由发站站长解决。如发货人不同意发站站长的决定时,则可以自费邀请国家贸易或工业机关的鉴定人。鉴定人的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效力。 四、货物价格声明费,由发送路和到达路核收:在自管路内运送按国内规章和运价规程核收,而过境路上的运送,按统一货价核收。 为核收这项费用,以卢布表示的声明价格款额,应按换算当发送国和到达国现行兑换率,为发送路折成发运国货币,为到达路折成到达国货币。 第十条 货物的押运人 一、第五条第一款末段,第二款第一段和附件第9号第三条第2段所列的货物,以及按照发货人的申请,经发送路特别许可的其他货物,如从发站到到站均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时,只应按整车办理运送,运送的车辆,铁路不予加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