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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除上述名称外,发货人可以在括弧内按发送路或到达路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货物名称,或按发送路和到达路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两个名称; (三)在两邻国间运送的货物,如这些国家铁路间已定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应按该直通运价规程的品名表填定名称; (四)在其它一切发情况下,应按发送路的或发送路和到达路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名称; (五)凡附件第4号或本款(二)至(四)项中所提及的运价规程内未列载的货物,均按贸易上通用的名称填写。 按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办法,填写货物名称时,在运单中应注明货物的状态和特征,以确定其运价等级。 九、托运木柴和木材时,发货人可以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货物的垛数和以厘米为单位的高度或以立方米为单位的体积等等。 十、如用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车辆装车,而且车辆上只有“ABC”的标记时,则应在运单“标记载重和底板面积”栏内填写“C”字下面所注的最大重量(对二轴车少写1吨,对四轴以上车辆少写2吨)。 十一、重量以及确定重量的方法,应按发送路的规章记载在运单的相应栏内。 十二、如货物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时,应在运单和运单副本内货物名称下方注明:货物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以及押运人的姓名、护照号码或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的号码。 如发货人的押运人不随同货物押运到站,而只押运到货物运送途中某一国境站时,则发货人还应在运单中填写收货人的押运人开始押运货物的车站站名。该国境站应在运单上注明收货人押运人的姓名,以及护照或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的号码。 十三、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按本运单运送的货物一一记入时,应在运单上贴附篇幅相当于运单一半的补充清单,清单上应列载货物的记号、标记、货件号码、件数、包装种类、名称和重量。发货人应在这些补充清单上签字。货物的共计件数和共计重量应在运单内注明,而在“货物名称”栏内注明“货物名称详见贴附的补充清单。” 发货人也可将补充清单贴附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和“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 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应注明贴附补充清单的张数。 发货人在提出运单的同时,应按铁路的规定,向铁路提交必要份数的补充清单抄件,以便贴附在运行报单上。 如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发货人填写运行报单时,则发货人应在每份运行报单上贴附他所填写的补充清单抄件。 贴附的补充清单,应使用第二款规定的文字填写。 十四、发货人在运单“对于铁路无约束效力的发货人记载”栏内,有权填写有关这批货物的记载,这项记载只供收货人参考,对铁路并不附加任何义务和责任,例如: “属于……合同项下” “按照第……号发货单(运输单或订货单)” “继续发往……” 第七条 货物的承运 一、整车和零担货物的承运和发送,均按发送路国内规章办理。 凡按一张运单办理的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一批货物,即为整车货物。 凡按一张运单办理的重量不应超过5000公斤的,并按其体积又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一批货物,即为零担货物。 托运货物时,发货人必须在运单“办理种别”栏内,注明“整车或零担”。 二、按一张运单可承运: --数量不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或容积的货物; --用两辆以上连挂车辆运送的货物。 如货物是运往同一到站和同一收货人时,则根据参加运送的各路间的预先商定,准许按一张运单办理整列车同样类货物(矿石、煤等)的运送。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必须在“直达列车车辆清单”(附件第12号)中填入必要事项,并随同运单一起提出必要份数的清单,即:退还发货人一份,并在运送票据上为收货人和参加运送的每一铁路各添附一份。在运单和运单副本“关于车辆记载”栏内,发货人应注明:“见添附的清单”。 如发站需开办国内货运业务的窄轨铁路(轨距窄于1435毫米)车站时,也可按一张运单承运数车货物(如发送路国内规章许可时)。 三、在1435毫米轨距铁路上运送货物时,每轴荷重规定为18吨。只有各有关铁路间预先商定后,才准许将每轴荷重提高超过18吨。 个别铁路由于技术条件的原因,只在例外情况下,仅在国境区段区,才能临时限制车辆每轴荷重低于18吨。 四、下列货物不准按一张或数张运单在一车辆内混装运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