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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也准许发货人的押运人将货物押运到到达国的进口国境站,或发送国的出口国境站,或邻接到达国的过境国出口国站,而从这个车站起改由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到到站。 如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没有超过国境的许可时,则相邻国家的国境站间货物的运送,可由转发送机构根据发货人的委托,派遣押运人押运或施加铅封运送。 凡用铁路加封的车辆运送货物时,禁止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 二、押运人在他国铁路上押运时,应遵守这个国家的海关、护照和铁路的现行一般规章。 三、押运人的乘车,应按乘车铁路的规章办理。押运人乘车费按第十三条计算并按第十五条核收。 四、发货人对由于没有押运人而引起的后果负责。由于押运人的过失而使铁路遭受损失时,由派遣押运人的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 第十一条 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的添附文件 一、发货人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一切添附文件,应由发货人记入“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并牢固地贴附在运单上,以免在运送途中脱落。 发货人如未在运单上添附准许货物出口的文件时,则应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文件的名称、号码和填发日期以及该文件所寄往的海关。 发货人如未在运单上添附证明书或明细书时,则应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注明无须添附各该文件。 如发货人不履行本项规定时,发站应拒绝承运货物。 二、铁路没有义务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文件是否正确和是否齐全。 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 如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以致使继续运送或交付货物发生滞留时,应对滞留时间核收车辆滞留费或货物保管费。 三、如发货人希望收货人将不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蓬布、粮谷挡板,运送牲畜用的车门棚栏、钢丝绳、炉分、铁制栓马棒、运送水果用的车门棚栏等)或空容器(布袋、金属桶和带盖乳桶等)从到站返还发站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注明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应予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国境海关部门应填发运送用具或空容器返还运送证明书。证明书附在运单上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有权以货物到达到站之日起的3个月内,返还运送且具或空容器。 运送用具或空容器的返还,应经由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当初随同货物所通过的国境站。 第十二条 对于运单中记载事项的责任 一、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记载的和所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由于记载和声明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以及由于未将上述事项记入运单相应栏内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负责。 二、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正确。 只限在海关和其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以及为保证途中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时,才得在途中检查货物内容。 在发站承运货物时,如发现运单上记载不正确,发货人必须填制新运单。 根据运送途中或到站的检查结果,如发现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事项同实际不符时,则进行检查的车站应就此事编制商务记录,并在运单上注明编有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检查费用列入运送票据内,并向发货人(如发送路检查时)或收货人(如到达路检查时)核收。如在过境路检查时,这项费用即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何人支付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定)核收。 如发现货物名称不正确时,应根据实际运送的货物运价等级按运送全程计算运费,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核收。 三、由于运单中记载的或声明的事项不正确、不完全、不确切以致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核收罚款: (一)承运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不准运送的货物时; (二)承运了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只准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而未遵守对运送该货物所规定的条件时; (三)发货人装车的货物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第八条第六款)时。 第(一)、(二)项的罚款,应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按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铁路的运费的五倍核收,作为该铁路的收益。 对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的货物的多出部分,仅按从发站起至发现该多出部分的车站止的里程,核收运费三倍的罚款。如发货人按国内规章曾在运单中要求铁路对装载的车辆进行过磅时,则不应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