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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一种易腐货物同照管方法不同的另一种易腐货物; (二)按附件第9号第3项的规定需要遵守保温制度或其它特殊照管的易腐货物同其它非易腐货物; (三)第五条第七款所规定的货物同附件第4号规定禁止混装一车的其他货物; (四)由发货人装车的货物同由铁路装车的货物; (五)根据发送路国内规章不准许在一车辆内混装运送的货物; (六)堆装运送的货物同其他货物。 五、从发站承运货物(连同运单一起)时起,即认为运送合同业已缔结。货物的承运以运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为凭。 在发货人提交运单中所列的全部货物和按发送路国内规章付清所负担的费用后,应立即加盖戳记。 六、运单在加盖戳记后,即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 七、铁路还必须在运单副本上加盖发站日期戳,以证明货物的接收和承运日期,并在运单内贴附的补充清单(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上加盖日期戳。 八、集装箱货物的承运,根据“铁路集装箱货物运送规则”(附件第5号)办理。 九、托盘货物的承运,根据“国际铁路联运托盘货物运送规则”(附件10)办理。 十、不属于铁路或铁路出租的空、重车辆的承运,按照“不属于铁路的车辆运送规则”(附件第14号)办理。 第八条 货物的包装、标记、装车、过磅和车辆的施封 一、为防止货物在运送中灭失和腐坏、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的毁损,以及为防止伤害人员而需要装入容器内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包装。 如通过外部检查可以确定容器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货物的安全运送或容器不良时,则在没有容器、容器不良以及容器不适应货物的性质,或不能保证货物由一个车辆向另一个车辆换装的情况下,铁路应拒绝承运此类货物。在由铁路装车或在铁路人员监装下由发货人装车时,铁路才应对货物包装进行外部检查。 如铁路拒收货物,则根据发货人的要求铁路应编制有关此事的记录,并将一份记录交给发货人。 二、危险货物应按附件第4号的条件包装。 三、发货人应在货件上作字迹清晰且不易擦掉的标记,或附以货签(徽子),并按运单内容注明下列事项: (一)每件货物的记号(标记)和号码; (二)发送路和发站; (三)到达路和到站; (四)发货人和收货人; (五)零担货物件数。 对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作出标记。 在托运家庭用品时,除此以外,发货人还应将记有上述标记事项的卡片放入每一货件内。 对整车货物,除堆装货物除外,均应在靠近车门的货件上作出标记,每车不得少于10件。 如运送某些货物,由于这些货物的性质,要求采取特殊预防措施时,则发货人还应在这些货件上作出对货物必须审慎对待的标记或粘挂表示牌,例如“注意”、“向上”。 附件第8号规定的表示牌,发货人也应粘贴在车辆上,但根据国内规章规定由铁路粘贴时除外。 标记应用发送国文字书写,并译成俄文或德文。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以及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标记必须译成俄文。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或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如在运单“发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或“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栏内,记载的是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的代号时,则发货人还应在货件上的标记中记载这项代号。 此外,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标记中到达路和到站名称外,再填写这个铁路和车站的代号,而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送货物时,应在发送路和发站名称外,再填写这个铁路和车站的代号。 旧的标记和表示牌,应由发货人除掉。 四、货物的装车在发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棚车类货车运送时,按发送路国内规章办理; (二)用敞车类货车,在不同轨距的参加路上不换装运送时,按“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附件第6号)办理。 (三)用敞车类货车,在相同轨距的参加路上运送,以及在不同轨距的参加路上换装运送时,按“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附件第6号)或参加运送铁路间商定的其他规章办理。 在换装运送中用敞车类货车装运货物时,如在国境站换装前或换装后,只在一国铁路上运送,则货物的装车可按这一国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