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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7-10-30
【实施时间】 194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接上页]

  (丁)本款不要求缔约公布那些妨碍法令贯彻执行或在其它方面有损于公共利益或对某具体企业正当商业利益会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
  
  第十八条 *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1.缔约各国认为,缔约各国,特别是那些只能维持生活水平* 处在发展初级阶段* 的缔约国的经济的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
  
  2.缔约各国还认为,为了实施目的在于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这些缔约国可能有必要采取影响进口的保护措施或其它措施,而且,只要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它们就有存在的理由。因此,缔约各国同意,这些缔约国应该享受额外的便利,使它们(甲)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得为某一特定工业* 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乙)在充分考虑它们的经济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持续高水平的进口需求的条件下,能够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
  
  3.最后,缔约各国认为,有了本条第一节和第二节规定的额外便利,本协定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将能足够满足缔约各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缔约各国同意,可能有一些找不到符合上述规定措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经济处在发展阶段的缔约国政府,就不能为了提高人民生活的一般水平,而对某些特定工业*
  
  的加速建立提供必需的援助。为了处理这些情况,本条第三节和第四节规定了特别程序。
  
  4.(甲)因此,凡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 、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有权按本条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暂时背离本协定其它各条的规定。
  
  (乙)凡是经济处在发展阶段,但又不属于上述(甲)项规定范围的缔约国,可以根据本条第四节的规定向缔约国全体提出申请。
  
  5.缔约各国认为,经济属于上面第4款(甲)项和(乙)项所述类型并依赖少数初级产品出口的缔约国的出口收入,会因这些产品销售的下降而严重减少。因此,当这种缔约国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受到另一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的严重影响时,它可以引用本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协商程序。
  
  6.缔约国全体应每年检查按本条第三节和第四节而实施的一切措施。
  
  第一节 
  
  7.(甲)如果本条第4款(甲)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国为了加速某一特定工业* 的建立以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认为有必要修改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减让,它应将上述情况通知缔约国全体,并应与原来跟它谈判减让的任何缔约国和缔约国全体认为对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它缔约国进行谈判。如在这些有关的缔约国之间能够达成协议,这些缔约国为了能将达成的协议付诸实施,应有权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减让,包括有关的补偿性调整在内,加以修改或撤销。
  
  (乙)如在上述(甲)项规定的通知发出以后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国可将这个问题提交缔约国全体,缔约国全体应迅速加以研究。如缔约国全体认为,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国为了达成协议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且它所提供的补偿性调整也是适当的,则这一缔约国,只要它同时准备将补偿性调整付诸实施,可以修改或撤销减让。如缔约国全体认为,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国所提供的补偿性调整是不适当的,但它已为提供适当的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则这一缔约国可以继续这种修改或摊销它如果采取这项行动,上述(甲)项规定中所述的任何其它缔约国,可以对原与它谈判达成的减让,作基本上相等的修改或撤销* 。
  
  第二节 
  
  8.缔约各国认为,本条第4款(甲)项规定范围内的缔约国,在它们的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由于努力扩大国内市场和由于贸易条件的不稳定,往往会面临国际收支的困难。
  
  9.为了保护对外金融地位和保证有一定水平的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需要,本条第4款(甲)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国可以在本条第10款至第12款规定的限制下,采取限制准许进口的商品的数量或价值的办法来控制它的进口的一般水平;但是,所建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
  
  (甲)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需的程度;或者
  
  (乙)货币储备不足的缔约国,为了使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
  
  在这两种情况下,对可能正在影响这一缔约国的储备或其对储备需要的任何特殊因素,包括在能够得到特别的国外信贷或其它资源的情况下安排适当使用这种信贷或资源的需要,都应加以适当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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