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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7-10-30
【实施时间】 194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接上页]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它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10.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第四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缔约国在建立或维持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时,应采取符合以下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
  
  (甲)放映限额可以规定,在不短于一年的指定时间内,国产电影片的放映应在各国电影片商业性放映所实际使用的总时间内占一定最低比例;放映限额应以每年或其相当期间内每一电影院的放映时间作为计算基础。
  
  (乙)除根据放映限额为国产电影片保留的放映时间以外,其它放映时间,包括原为国产电影片保留后经管理当局开放的时间在内,不得正式或实际上依照电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
  
  (丙)虽有本条(乙)项的规定,任一缔约国可以维持符合本条(甲)项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在实施这项办法的国家以外,对某一国家的电影片保留一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
  
  (丁)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须通过谈判确定。
  
  第五条 过境自由
  
  1.货物(包括行李在内)、船舶及其它运输工具,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不论有无转船、存仓、起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应视为经由这一缔我国领土过境,这种性质的运输本条定名为“过境运输”。
  
  2.来自或前往其它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有权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缔约国的领土自由过境。不得以船舶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港、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它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作为实施差别待遇的依据。
  
  3.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但是,除了未遵守应适用的海关法令条例的以外,这种来自或前往其它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它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
  
  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它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它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
  
  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甲)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或
  
  (乙)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低于:
  
  (1)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
  
  (2)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但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它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
  
  2.缔约国为了低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本条所称的倾销差额。系指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所确定的价格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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